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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延迟推出创业板稳定市场信心(3)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 11:30 每日经济新闻
创业板的发行审核流程应该较主板更简单一些,并向民营企业倾斜。创业板企业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不要求做认证,需要审批的项目越少越好。 谢百三 复旦大学金融与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充分考虑主板市场承受能力 目前内地股市已有转熊迹象,因此应多呵护之。我重点研究宏观经济,目前未关注创业板及其上市规则,但创业板设立应充分考虑主板市场承受能力,少发一点为宜。 周友苏 《证券法》立法参与者、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教授 创业板推出宜推迟 市场持续下跌,重新恢复投资者信心才是目前最紧迫的问题。主板市场的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仍未完善,如过急推出创业板,如何较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将是管理层面临的一个挑战。 提高净利润要求标准 我不太同意降低门槛的观点,反而认为应把好准入关口。在经营期限上,可适度放宽一些。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3年修改为两年,这一修改既考虑到成长型公司的特点,也与《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中“最近两年”的表述统一。第二,在净利润要求上,可考虑提高标准,将现行规定的500万元、1000万元的要求提高一倍,改为1000万元、2000万元;第三,将营业收入的要求提高到1亿元。 名称要规范,定义要明确 建议将法规名称 《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改为《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并对“成长型创业企业”及“自主创新企业”给出必要的定义。 经营时间限制应有区别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当是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持续经营一年。” 修改“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建议改为“发行人的主要经营业务突出”。 王汉齐 著名金融法律专家律师、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顾问 明确创业板投资人资格 有消息说证监会准备对创业板的投资人资格设立门槛。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券商、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是否可投资创业板。 明确证监会审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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