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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票据化现金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22:07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十大主营业务收入与收现偏离公司”统计表明,现有的现金流量表编制未能反映商业票据在结算中的使用,而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依然无法解决“中国式票据”问题

  本刊研究员 王大力/文

  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比,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少有主观判断,所以被人们视为更具客观性。然而,由于“中国式票据”的广泛应用,目前的现金流量表渐露无奈。

  前段时间,有人质疑G天士力(600535)2006年度中报“财务造假”,主要理由就是其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与通过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等信息计算调整出来的数额出现背离。

  质疑者虽然是拥有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士,仍然忽略了“中国式票据”的问题。而中国上市公司使用商业汇票进行购销结算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么,由于背书支付供应商款项或向银行贴现,以融通资金,进而具有主营业务收入与相关现金流相背离的 “财务造假”情况的也肯定大有人在。

  同“病”相怜

  我们计算了所有上市公司2005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偏离情况,以揭示当前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现金流量表中现金不匹配的情况。

  具体计算方法是,首先估算“收现调整”额,即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的基础上,根据应收账项期初和期末增减情况进行相关调整。这里,不考虑其他业务利润的情况(正常情况下,其他业务收入数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相比,不具重要性),税率按

增值税率17%(不考虑营业税等情况),计算公式是“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本期应收票据减少(+增加)-本期应收账款减少(+增加)-预收账款增加(+减少)>/(1+17%)”。其次,是计算主营业务收入收现偏离数额,即主营业务收入与收现调整额之间的差额。最后,计算主营业务收入收现偏离度,用主营业务收入收现偏离数额除以主营业务收入,以考查偏离的程度。

  计算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收入收现偏离度十大公司(下称“十大偏离公司”)大多属于制造业。其中,名列榜首的是G海尔(600690),主营业务收入偏离数额高达128亿元,偏离度达到77.7%。不过,与G天士力不同,G海尔倒是“不打自招”,在2005年年报中解释了此种偏离的原因。其言,合并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与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及“主营业务成本”项目金额相差较大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购销业务中分别有134.50亿元、132.83亿元系通过票据结算,另有17.44亿元货款系采用协议抵账方式结算。

  G海尔的这种自愿披露,避免了被质疑的结果,这应该为其他上市公司提供借鉴。

  由于商业汇票在结算中的使用,以及承兑、背书、贴现等所导致的现金流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偏离,其背后反映的是一个会计规则的问题。目前我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其中不含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当公司销售产品取得商业汇票而非货币资金,又将这些应收票据背书后支付供应商货款,或者向银行贴现以获得现金,这些操作对现金流量表便产生了两方面影响。一方面,尽管应收票据背书支付供应商货款时,起到了“支付工具”的作用,但却不能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也就是说,这部分通过应收票据进行的相关销售与采购,事实上游离于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之外;另一方面,如果将应收票据进行贴现,虽可获得现金,但却具有了筹资的性质,收现额应计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

  不仅仅是商业票据背书购货或贴现会导致上述主营业务收入与收现的偏离,如果存在应收账款冲抵应付账款等情况,同样会导致这种情况。更普遍意义上讲,凡是在销售过程中,采用的对价是“现金与现金等价物”之外的其他安排,并将这种对价直接支付供应商款项或融资时,就会产生这种偏离。

  谁可相依

  现金流量表是投资者分析上市公司的利器,但是,现金流量表并不是万能与完美无缺的。一方面,它受到自身编报规则的限制,如现金与现金等价物的范围界定;另一方面,由于特有的复杂性,现金流量表的有效性也受制于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素质。

  比如,科学城(000975)2005年末预收账款2.4亿元,其中含有凯得市政出售源盛得股权预收2亿元股权转让款,而2005年科学城主营业务收入收现偏离数额为2.1亿元,偏离度高达78%。其实,科学城的这种偏离主要是由于“预收账款”会计处理不规范所导致。因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核算的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至于预收股权转让款,应该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反映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上述谈到的由于商业票据背书与贴现所导致的主营业务收入与现金流的偏离,便属于现金流量表本身的局限。我们希望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产生此些偏离的原因,同时也提出改进现金流量表的一些建议。

  具体的解决之道可以有三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扩大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即扩大“现金与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将已背书转让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流量部分)列入“现金与现金等价物”范围,而存量部分即资产负债表期末应收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当然,业界曾有人建议,可将3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列为现金等价物。不过,我们认为,这种对存量部分的再次划分,在编制过程中容易产生种种问题,进而影响现金等价物的质量。第二种思路是调整现金流量表中的一些列报类别,并增加新的补充项目,如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以及增加“用应收票据偿付货款”等不涉及现金收支的经营活动方面的补充资料。第三种思路是要求上市公司对类似重大偏离情况的产生原因进行披露。

  上述三种思路各有利弊。第一种思路受到现金等价物定义的限制,且容易给上市公司通过“运作”美化现金流量表的空间,如通过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关联企业间的背书转让与贴现的方式,来人为地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第二种思路涉及到目前现金流量表格式的较大调整;第三种思路会增加一些上市公司的年报编制成本,且对投资者分析报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即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第31号准则便是修订后的“现金流量表”。与目前制度相比,修订后的现金流量表准则增加了一些对投资者有用的信息。不过,新修订的现金流量表仍不能解决“中国式票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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