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可受让流通A股 仅限完成股改和新上市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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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8:43 新京报 | |||||||||||
五部门联合发文自1月31日起允许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G股 昨日大盘高开2.82点,随后一路走高,尾市收于1180.96点,上涨1.71%。沪市成交量放大至123.5亿元。
本报讯(记者 吴敏 杨振华)昨日,商务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宣布,允许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投资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A股。该规定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将在1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仅限完成股改和新上市公司 这份名为《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外国战略投资可分期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但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A股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而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3年内不得转让。 我国目前允许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上限为25%,单个外资金融机构入股比例上限为20%.而在其他A股公司中,并无明文规定。 此次外国战略投资者可以投资的A股仅限于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此后新上市的公司。 超过25%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规定还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有一定要求。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亿美元,符合这些资格的外国企业还需要在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这份规定表示,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该公司性质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同时,外国投资者最终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股份出让的,可以将所得汇出到境外。 规定对于外国投资方作为战略投资者有较为严格的规范,不允许外方在承诺期限内买卖所持A股。 ■业界分析 战略投资者不同于QFII 对于昨日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研究中心一副主任表示,必须明白的一个概念是“战略投资者”,并不是说外资可以自由地进来炒A股。“这与QFII的中介作用是不同的”他认为,《管理办法》的真正意图在于解决更好地引入战略投资者,真正意义可能在外资并购上。 他认为,在股权分置情况下外资想直接控股或参股A股公司,只能购买非流通股。全流通之后如果不允许其直接买A股,实际上就堵死了外资并购的通道,也无法解决目前外资持有的大量法人股的性质问题,这为外资并购留下了通道。 中信基金高级副总裁,基金经理梁丰认为,这个办法对于A股市场来说是一个利好。 海通证券分析师吴海权认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会大大刺激A股市场的并购升温,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外资会加快寻找资质较好的公司进行注资,借以进入内地资本市场。 但梁丰也指出,该规定跟目下对内资的要求相比还是管得相当严的。由于文件针对战略投资者,进入方式限于协议转让和定向增发等方式。而在承诺期内不允许进行证券买卖,对于二级市场的影响有限。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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