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我们注意到,《通知》将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请介绍一下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答:为了使股票的发行价格尽量反映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尽量避免非理性的、明显背离公司价值的报价,事先由具有研究能力的专业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在一定程
度上达成共识,十分必要,设定初步询价的目的正在于此。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公开询价的价格坐标,即发行价格区间,指导累计投标询价,将使最终发行价的确定更为合理。
按照《通知》和《备忘录》的规定,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参与的询价对象数量可能不同。初步询价的对象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选择的符合询价对象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至少20家),而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而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第二,参与询价的方式不同。在初步询价阶段,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以一个询价对象的身份参与初步询价;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可以是机构投资者本身(自营账户),也可以是其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但询价对象必须事先将相关账户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是否缴纳申购款及参与股票配售。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无须缴款,如果其不参与累计投标询价,也不会获得股票配售;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须全额缴纳申购款,在发行价格以上的申购将会获得比例配售。
问题四:为什么只有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才能参与询价和配售,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不能参加?
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并不是赋予其特权,其出发点是希望借助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力量和定价能力,逐步引入成熟市场的发行定价机制,稳步推进证券发行的市场化改革。《通知》要求不超过20%或50%的发行数量向询价对象配售,目的在于约束机构投资者的报价行为,防止报价的随意性,使询价结果更加合理。随着市场的逐步成熟,长期以来存在的申购新股无风险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变,申购新股应该建立在论质定价和承担风险的基础上。要求机构投资者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三个月的规定,使机构投资者在报价不合理的情况下即使通过参与询价获配股票,也并不一定比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享有更多的获利机会。
其次,相比较而言,机构投资者由于其管理的资产规模较大,可以在研究、人才和管理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因而也有较高的定价能力、风险判断和控制能力,有利于对发行人的内在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作出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合理价格,也为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判断标准,从而引导整个证券市场朝理性投资的方向发展。为便于机构投资者对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制作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在路演推介时提供给机构投资者;同时还对研究报告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机构投资者具备风险判断和控制能力,《通知》规定研究报告仅提供给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不要求将其作为发行申请文件公开披露,避免对社会公众投资者形成误导。
另外,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询价将大大增加实际操作的复杂性,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因此,《通知》规定只有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和配售。
问题五:为什么要对发行市盈率规定统一的披露口径?
答:《通知》对发行市盈率的披露口径进行了规范。一是要求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二是规定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数值。这些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与投资者判断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价值时采用的口径一致,方便投资者对一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进行综合比较。同时突出发行人通过主营业务创造价值的能力,便于投资者更好地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防止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和发行价格的行为。
另外,《通知》鼓励发行人进行盈利预测,也允许发行人披露市盈率以外、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和自身特点的定价方式,比如市净率、EV/EBITDA、现金流贴现等,便于投资者从多个角度分析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
问题六:参加询价的机构投资者能否参加网上市值配售?市值配售发行方式是否改变?是否允许设置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答:参加询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仍可参与其余股票的网上发行。试行询价制度后,目前采用的网上市值配售的发行方式没有变化。关于网上网下回拨问题,《通知》提供了这种操作的空间。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