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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询价制度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01:05 证监会网站

  在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针对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题一:请谈一谈询价制度出台的背景及其对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答:今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证券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删除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机构核准的规定。为保证法规修改后的股票发行工作有序进行,建立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定价机制势在必行。

  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向专业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询价是形成股票发行价格的有效方式。由于机构投资者拥有专门的研究分析人员,有较强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承担能力,有条件对发行人股票给出反映其内在投资价值的报价。目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尤其是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定价能力和参与确定新股价格的意愿不断增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试行询价制度的条件比以往更加成熟。正是在法律修改和市场变化的推动下,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通知》和《备忘录》)。

  《通知》的出台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首先,询价制度改革和完善了目前的股票发行机制。《通知》通过规范化的推介询价程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使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定价过程中来, 减少了发行定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将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价格确定依据等公开披露,便于市场充分了解定价过程。这样不仅提高了定价过程的透明度,同时也使机构投资者、保荐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受到市场约束,接受市场检验,为获得一个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兼顾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的发行价格创造了条件。

  其次,询价制度的推出,使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拥有了股票发行定价的话语权,将推动机构投资者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另外,通过吸引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保险、年金等增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大了市场资金来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增加了新的动力。

  再次,询价制度将促使保荐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加大研究投入,建立客户队伍,拓展销售渠道,提高股票定价和销售能力,为提高保荐机构的整体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总之,《通知》的出台体现了市场发展的要求,标志着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将对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问题二:请具体介绍一下《通知》征求意见的情况,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通知》作了哪些修改?《通知》发布后,是否要求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都采用询价方式?

  答:《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市场各方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据统计,在征询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电子邮件260余份,传真信函等书面意见50余份。我会还召集了数次座谈会,分别听取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的意见和建议。

  总体来说,市场各方对《通知》的主要内容及其体现的市场化改革方向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此举是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的重大举措。询价制度使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发行定价的过程中来,有利于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将积极推动保荐机构加强研究工作,建立客户队伍,形成核心竞争力;从长远看,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也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和保荐机构的优胜劣汰和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市场各方也对完善《通知》的具体内容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适当扩大询价对象的范围、明确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数量及监管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这些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可行、现阶段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部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是适当扩大了询价对象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纳入询价对象范围,以利于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到询价过程中来,使价格形成更能反映市场需求。为明确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的条件,便于操作,中国证监会还配套出台了《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关于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二是为体现法律要求并满足询价过程的需要,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通知》不仅对招股意向书的内容和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还将现行的招股说明书分解为不含发行价格信息的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价格公告两部分。要求先刊登不含价格和募集资金信息的招股意向书,再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最终通过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三是明确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向不少于20家(发行数量4亿股以上的,不少于5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四是增加了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询价配售相关工作的规定,并相应对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等提出了要求,以确保询价配售工作符合三公原则。五是允许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署,以提高承销机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六是增加了对违反规定、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进行处罚的规定。

  询价制度推出后,今后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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