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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询价制度答记者问(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01:05 证监会网站

  问题七:询价对象的名单是否公布?对询价对象将如何管理?

  答:根据《通知》和《备忘录》,目前纳入询价对象范围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QFII以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他们全部是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投资者。因此,经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并承诺遵守询价对象的相关
规定后,他们可以申请成为询价对象。中国证券业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定期公布询价对象名单。

  询价对象不实行终身制。对在报价、申购和配售过程中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询价对象,将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除名期满12个月后,如违规行为已经改正,或重新符合询价对象的条件,相关机构投资者可以重新申请成为询价对象。另外,目前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如果将来符合条件,经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申请成为询价对象。

  问题八:怎样促使发行人、保荐机构、相关中介机构在询价配售工作中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如何促使询价对象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报价和申购?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和询价对象,将采取哪些处罚和监管措施?

  答:《通知》实施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由发行人、保荐机构、询价对象等市场参与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上述市场参与主体在询价配售过程中的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发行价格的合理性,进而决定本次试行询价制度的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推进。为此,在充分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通知》不但对询价配售工作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上述参与询价配售工作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他们在询价配售工作中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一是规定在询价之前必须刊登不含价格和募集资金信息的招股意向书,确保所有投资者同时获得相关信息。二是规定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之前必须向不少于20家(发行股数在4亿及以上的不少于5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在初步询价的基础上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防止价格操纵,使询价区间尽可能合理。三是规定保荐机构在向询价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不仅分析股票的内在投资价值,还要对股票上市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预测,通过二级市场的价格表现来检验并约束保荐机构在研究报告中的估值和定价。四是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询价配售过程中引入具有公信力的独立第三方,即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五是要求询价对象承诺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并要求保荐机构披露所有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这样,无论是否获配,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行为都将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一旦获配,还将面临锁定期内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通过询价和定价过程透明化,促使所有参与询价配售的市场各方诚实信用,并使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更加理性。六是明确规定,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时,《通知》对未能实现盈利预测的发行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和询价对象,都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和监管措施。

  总之,《通知》通过事前对询价对象范围和条件进行监管,事中引入会计师、律师等独立第三方对询价配售过程进行见证,事后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等一系列制度设计,力图促使市场参与主体在询价配售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勤勉尽责,诚实信用。

  问题九:询价制度推出后,监管部门的角色有何变化?监管部门为推行询价制度作了哪些安排?

  答: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将不再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核准,对此市场极为关注。投资者一方面认为这是符合市场化发展方向的重大进步,另一方面也对市场能否顺利适应这一变化、市场参与主体能否严格遵循诚信原则等表示了担心。

  我们认为,《公司法》、《证券法》修改后,虽然证券监管部门不再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核准,但对于股票发行市场的监管责任并不会因此免除。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监管部门将从单纯核准发行价格过渡到对发行定价过程和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监管。因此,《通知》从询价方式、询价对象、配售原则、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股票价格的形成过程和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强化市场约束,更好地发挥股票一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市场参与主体的专业化水平和诚信意识尚须加强,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有时可能还难以形成足够的约束。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也要求我们坚持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当询价过程中出现股票发行价格严重背离投资价值的情况时,监管部门将遵循审慎监管原则,进行适当的“窗口指导”;同时,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掌握新股发行节奏。

  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引入询价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制度本身将在实践中通过不断总结经验随时加以完善。为稳步推行询价制度,监管部门将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培训。主要是加强对保荐机构和询价对象的培训。询价制度执行的好坏,关键在于市场参与主体对《通知》及《备忘录》的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在询价制度实施前,监管部门将组织保荐机构和询价对象进行培训,确保各市场参与主体正确掌握相关规则,并做好组织和人员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即时跟踪,逐步完善规则。为确保询价制度的顺利实施,在首批发行人进行询价试点时,监管部门将即时跟踪发行情况并及时给予指导。

  鉴于《通知》是对发行定价制度的重大改革,发行人、保荐机构和询价对象等均需根据新的制度要求进行业务培训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因此,《通知》明确,询价制度将从2005年1月1日后实施,今年内不再安排首发公司发行股票。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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