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19日15:54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4月19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员、金融监管协调办公室副主任苟文均在《中国金融》杂志撰文称,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资产管理领域也存在不少乱象,如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名股实债、监管套利、非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等,显著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尽管各监管部门都出台了本行业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但并没有有效地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同类型机构开展同类业务的行为规则和监管标准不一致,且在机构监管理念下很难实现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全流程监控和全覆盖监管。因此,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转变监管理念,按业务属性确定行为规则和监管主体,强化监管的统筹协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

文章称,近年来,在资产管理市场出现了一些具有典型跨市场、跨行业特征的新业务模式。这些业务模式往往交易结构复杂、交易链条较长、信息不透明,虽然从分行业分阶段角度看,似乎并无明显违规之处且风险可控,但从其资金来源和最终投向来看,则明显突破了市场准入、投资范围、资本约束、杠杆限制、投资者适当性等监管要求,极易引发跨行业、跨市场风险传递。近年来,我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基本上都与资产管理业务无序扩张有关。

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场外配资横行。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中,杠杆资金特别是场外配资直接助推了股市暴涨暴跌。场外配资来源复杂,既来自银证保和信托的结构化产品,也来自P2P等互联网金融渠道,且经过多个通道和多层嵌套,各管一段的监管机构无一能“穿透”场外配资的全过程,无法掌握资金规模、杠杆率等核心监管指标。以银行理财资金为例,虽然银行理财资金不能直接投资股市,但可以通过对接伞形信托,信托公司再将银行批发资金分配给私募基金和配资公司,后者再利用HOMS等系统将资金拆细、零售给终端配资客户,进入股市。对于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而言,虽然场外配资最终接入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但其无法“穿透”账户体系的多个层面。从证券监管角度,只能看到入市资金属于信托账户,无法“穿透”其背后,看到其资金来源和杠杆比例。银行监管部门则只能监测到银行、信托机构的资金情况,却无法监测到资金的最终投向,也不掌握终端配资客户的杠杆比例情况。从微观审慎的角度看,由于有配资客户的自有资金做“安全垫”,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个体风险并不大,但从整个金融体系看,由于杠杆成倍放大风险,一旦市场整体纠偏,必然发生强制平仓,陷入流动性恐慌。

部分保险机构关联交易频繁,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透明。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将保险公司当做“钱袋子”,设计激进的产品并向市场销售,并倒逼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突出表现为在股市大肆举牌。以宝能系杠杆收购万科股份为例,其资金来自名义自有资金、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和券商资金等多种渠道,并使用了多重杠杆。从分行业监管的角度看,其资金运作表面上符合监管规定;但如将实际举牌人、一致行动人、关联方的资金来源穿透来看,其所用资金存在交易结构复杂、杠杆层层叠加且期限错配严重的情况。这些资金在资本市场兴风作浪,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稳定,也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困扰。

资产管理领域通道业务、产品嵌套盛行。在券商资管、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专户、私募基金产品中,超过60%为银行理财资金的“通道”和嵌套业务。这些通道和嵌套产品,有的是为了延长资金链条,规避监管部门对底层资产的核查,将资金投向资质较差、无法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到贷款的企业,或者是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而更多的则是为了规避200人上限及合格投资者要求以及投资范围约束。比如,银行理财产品嵌套基金专户,对银行理财产品而言,可以通过专户投资银行理财无法投资的部分资本市场产品,而专户可以通过上层架设银行理财规避200人上限及合格投资者约束。由于一些产品法律关系模糊,且存在多层嵌套,每层嵌套时都有可能加杠杆,以至于整个链条叠加后杠杆水平极高,造成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虚增,资金体内循环,融资成本提高;同时“通道”机构尽职调查能力不足,发生风险时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和互相推诿,显著扩大风险传递范围,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与资产管理机构合作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一些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将一个完整的业务流程拆分若干段,从每段看,似乎并无明显违规之处,但从整体业务模式看,实质就是利用这种分段式监管的漏洞突破现有监管要求,达到规避金融监管的目的。比如,近期爆发的广东侨兴债券违约事件,就是典型的通过“互联网+私募债(信托、资管产品计划)”的方式,采取拆分的手段,将同一笔融资需求直接拆分成多笔期限和成本相同的债权,再通过互联网平台拆分销售,从而绕开有关私募发行和投资者适当性等监管要求。还有一些互联网平台,通过衍生收益权转让等更为隐蔽的方式,绕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把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文章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多、跨界多、链条长,穿透监管难度较大,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除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动力外,还需要加强有关制度建设。

第一,加快建立便于穿透式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监测框架。第二,穿透确定交叉性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和监管部门,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第三,明确向下穿透核查底层资产,按最终资产类型适用相关监管规定。穿透核查底层资产的主要目的是,识别资金最终投向是否符合宏观调控和监管要求,项目风险是否经过适当评估,相关信息是否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第四,明确向上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识别最终风险和收益的承担者,防止风险承担与资产类别错配或私募产品公众化。第五,穿透核算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整体杠杆水平,建立健全金融市场杠杆监管的宏观审慎规制。第六,穿透识别股权债权交易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防范资产管理产品中不当关联交易。

从根本上讲,要提高对资产管理业务穿透监管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推进监管体制改革,转变监管理念,加强统筹协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健全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管理框架。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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