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11日02:4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对于本次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涉及对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事项的,在公司完成对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审计后予以调整。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华泽”)于2016年5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43号,主要内容及回复如下:

  1.年报“其他应收款”项下显示,你公司对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星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17.97亿元,其中14.97亿元系关联方资金占用,3亿元系星王集团票据调整。请你公司董事会就以下事项予以说明:

  (1)年报显示,上述3亿元形成原因系2015年11月16日,你公司出具了《保兑函》,基本内容为你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向星王集团开具了编号为0010006220622369,出票人为陕西华泽、收款人为星王集团,金额为3亿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6日,到期日为2016年5月1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你公司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并承诺此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将无条件予以兑付或按照该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票面金额支付。同日,星王集团将上述承兑汇票背书质押给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乾盛”),但星王集团未收到安信乾盛支付的款项。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交易背景、截至目前款项支付情况、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履行情况。请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款项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核查并说明。

  公司回复:

  1、关联交易形成的原因

  2015年7月15日,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签署了《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项目建设代付协议》,约定星王集团无偿代陕西华泽支付新材料项目的土地款和设备采购款,陕西华泽为星王集团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确保星王集团履行对专项计划的还款义务,承兑人为成都华泽。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作内容

  陕西华泽拟在西安高新区内投资兴建“耐腐蚀新材料、合金新材料、新能源材料”三个项目,星王集团愿无偿代陕西华泽支付陕西华泽新材料项目的土地款及设备采购款,共计约6亿元。其中,陕西华泽新建项目的土地款约3亿元,该地块位于西安高新区材料园区内,面积272亩;陕西华泽设备采购款约3亿元。陕西华泽到期按时归还星王集团所支付的代付款。

  (2)合作期限

  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就该合作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一年。

  (3)双方权利及义务的主要条款

  ①陕西华泽为星王集团开具期限覆盖一年,金额与星王集团代付款等额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承兑人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汇票总金额共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汇票承兑资金最终来源于成都华泽定向增发、债券发行或以任何来源获得的其他流动资金。

  ②如星王集团在商业承兑汇票开具日起的3个月内未支付土地款及设备采购款,则陕西华泽无义务向星王集团归还该代付款;已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陕西华泽有权利收回并有权撤销承兑人履行商票承兑的义务,该条款星王集团需无条件配合。在期限内取得资金成都华泽确保星王集团在专项计划到期日前履行还款义务。

  ③星王集团就陕西华泽新材料项目所需的土地款和设备款,通过以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为陕西华泽代付。

  ④星王集团为陕西华泽代付的行为为自愿无偿代付,陕西华泽不需向星王集团支付任何酬金。

  2、审批程序:形成此项关联交易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通过。

  3、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第五节第十六条重大关联交易5、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中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4、目前进展及兑付安排

  本公司、陕西华泽向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安信乾盛”)、深圳特斯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特斯拉”)出具的《承诺函》及星王集团、安信乾盛、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丝绸之路支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安信乾盛拟设立发行“安信乾盛星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特斯拉作为专项计划的投资顾问,安信乾盛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委托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委托放款代理人)以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向融资方星王集团发放委托贷款融资不超过6亿元。陕西华泽拟以其向星王集团开具的出票人为陕西华泽,收款人为星王集团的商业承兑汇票为本次融资提供担保。本公司、陕西华泽向安信乾盛、特斯拉承诺在星王集团获得该笔委托贷款的资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陕西华泽向星王集团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本公司。

  2015年11月12日,专项计划通过长安银行丝绸之路支行向星王集团发放3亿元委托贷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5年11月16日,陕西华泽向星王集团开具了编号为0010006220622369,出票人为陕西华泽、收款人为星王集团、承兑人为成都华泽,金额为3亿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到期日为2016年5月1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日,成都华泽出具了保兑函。

  2015年11月16日,根据星王集团与安信乾盛签署的《质押合同》,星王集团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质押给安信乾盛。安信乾盛与长安银行丝绸之路支行签订了《票据资产服务合同》,将此3亿元面额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长安银行丝绸之路支行进行保管及托收,合同项下票据资产的服务期限为:自长安银行丝绸之路支行向安信乾盛出具保管证明文件之日起至借款人星王集团全部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如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星王集团仍无法全额偿还所欠安信乾盛贷款本息,本服务合同终止,长安银行丝绸之路支行不再承担票据保管及托收义务,并将票据移交给安信乾盛。

  为保证专项计划顺利成立,专项计划认购方轩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辕创业”)及特斯拉通过广州道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富投资”)、广州西穗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穗尔贸易”)拆借过桥资金认购该专项计划,专项计划成立后,基金通道公司通过长安银行丝绸之路支行委托贷款发放给星王集团,星王集团又将该笔资金通过西安鑫海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鑫海”)汇至专项计划的认购方,认购方将该笔资金归还给过桥方。通过这一系列的操作完成了专项计划的成立,专项计划认购方原本计划专项计划成立后,将其持有的份额转让给实际认购的资金方后(集合产品),专项计划再将收到的资金支付给星王集团,这样星王集团才能获得实际融资。

  但在操作过程中,专项计划认购方并未成功将份额转让,所以星王集团实际并未获得融资,截止回函日,星王集团亦未向陕西华泽代付任何土地款及设备采购款。根据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签署的《项目建设代付协议》,陕西华泽无义务向星王集团归还该代付款,并有权收回及撤销该承兑汇票的承兑义务。

  由于没有收到星王集团有关项目建设代付的任何凭证,公司判断此票为资金往来,因此陕西华泽将三亿商票会计处理如下:

  (记账凭证号为2015年12月495#,单位:元)

  借:其他应收款—陕西星王企业集团公司 300,000,000.00

  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300,000,000.00

  上述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承担担保,由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因此确认为其他应收款,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会计师回复: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包含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年报显示,你公司对关联方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1,197万元,款项性质为房租,对关联方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2.56万元,同时你公司报告期为星王集团代付水电费161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款项发生的原因、性质、偿还情况。请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款项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核查并说明。

  公司回复:

  1、公司在关联方应收款项列示其他应收款—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1197万元,系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冶炼厂租用关联方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

  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4年3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搬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华泽冶炼厂位于西安市正在规划建设的土门地区综合改造范围内,目前该地区的综合改造工作已全面启动,要求陕西华泽配合土门地区综合改造工作,尽快组织实施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由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冶炼厂和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厂房都在西安市昆明路厂区,都属于搬迁范围。

  2015年4月1日,我公司披露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披露了陕西华泽租用星王锌业现有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搬迁改造后的生产,并对此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进行了披露。根据《厂房租赁协议》2015年陕西华泽应付陕西星王锌业1197万元租金,属正常经营性往来,公司尚未取得该款项发票,未计入成本费用,待对方开具发票后我公司予以核销。

  公司在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对该笔业务的会计处理在科目应用上不恰当,应将其他应收款调整为其他应付款。我公司将于后期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整改。

  同时,由于我公司搬迁工作仍在进行,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冶炼厂和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市昆明路工厂仍有161万元水电费产生。该水电费由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供电局及水厂统一结算,先代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垫付,而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再将161万元水电费支付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此笔款项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已计入生产成本,此项关联交易属正常经营性往来。

  2、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司是陕西华泽的全资子公司,在青海省平安县注册工商登记。公司正在开展二期镍镁基建设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但由于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刚刚完成相关注册手续,财务部门还没有成立,故该项目前期工作由公司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代筹建,筹建期间预付款项先挂帐”其它应收款—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司12.56万元”,不需要内部抵消,对利润没有影响。

  会计师回复:

  1、支付关联方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1,197万元土地房屋租金,形成其他应收款余额,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厂区搬迁,迁入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属于与经营相关的资金支付。

  2、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其它应收款借方余额为12.56万元,是由于二期镍镁基项目,原先由平安鑫海公司成立项目部承建,发生前期预付款项12.56万元,后来项目变更由青海鑫泽承建,所以将前期预付款项全部调整至青海鑫泽往来科目核算。

  3、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电解镍厂区使用的水电费161万元支付星王集团,由其代缴纳,与正常经营活动相关,属于与经营相关的资金支付。

  (3)年报显示,你公司对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2,481万元,请说明上述款项产生的原因、时间以及截至目前偿还情况。如涉及财务资助,请说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履行情况。

  公司回复:

  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481万元,为其应承担的上市公司本部成都华泽公司应交未交的土地增值税及其附加税。成都华泽应交税费总额为2523万,其中2481万为土地增值税及其附加。

  按照成都华泽于2011年12月15日与各方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2013年9月3日上市公司与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的交割协议》的约定:资产交割前上市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温国用(2004)字第2045号)89,984.50平方米为拟出售资产。康博恒智将依法办理成都华泽土地资产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康博恒智将承担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一切费用并承担该等资产的全部经营风险和损益。

  上述费用至今未能缴付的原因说明如下:

  2014年12月31日,康博恒智向成都华泽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康博恒智将通过减持所持成都华泽股票所获得资金依法办理土地资产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并将承担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一切费用,同时承担该等资产的全部经营风险和损益。该承诺变更已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5-042号公告)。

  由于2015年6月起A股市场出现大幅下跌,中国证监会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7月8日发布了【2015】18号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精神,康博恒智于2015年11月19日第三次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中国证监会【2015】18 号文所规定的时间到期后(即2016年1月8日),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定出台后,康博恒智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股票减持所得资金首先用于清偿税款。公司在股票减持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按相关税务部门最终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税费并承担该等资产的全部经营风险和损益,完成土地使用权资产的变更登记的相关承诺。上述承诺已经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其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同时,规定中将“大股东”的概念解释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因康博恒智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9.87%,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大股东范围;且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所以按规定康博恒智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可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鉴于目前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实际情况,康博恒智将无法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来获得资金用以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税费。但康博恒智承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规定的相关减持条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并在股票减持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按相关税务部门最终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并承担该等资产的全部经营风险和损益,完成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资产的变更登记。

  (4)年报显示,你公司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18.58亿元,其中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为234万,然而,按账龄分析表显示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仅为719万元,请复核上述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对上述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计提比例以及金额。

  公司回复: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分类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18.58亿元,分类如下表:

  ■

  不同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如下表所示,应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方式实施减值测试时,坏账准备金额系根据应收款项组合结构及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债务人根据合同条款偿还欠款的能力)按历史损失经验及目前经济状况与预计应收款项组合中已经存在的损失评估确定。

  2. 年报显示,你公司因会计差错更正对2013年、2014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请你公司董事会就以下事项予以说明:

  (1)你公司与年报同日披露的《关于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说明》(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未披露更正事项对2013年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请说明并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实际控制人利用应付票据和本票(短期借款)通过陕西天慕灏锦有限公司和陕西臻泰融佳商贸有限公司转账、贴现、回款等手段转入关联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同时年末以无效应收票据对冲往来款。因此对应收票据、财务费用、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调整如下:

  1、调整上述资金占用对现金流量表的更正

  上述事项在现金流量表原按照净额列示,现按照发生额列示并调整至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支项下。具体调整如下:2013年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有关的是资金增加666,525,728.87元;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有关的资金增加1,747,808,978.60元。2014年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有关的是资金增加2,849,595,152.40元;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有关的资金增加3,525,188,187.00元。

  2、调整上述资金占用应承担的财务费用

  上述资金占用中属于应由占用方承担的银行应付票据开证手续费金额:2013年9,727,929.72元,2014年10,266,193.46元。

  科目更正为

  借 其它应收款-星王企业集团

  贷 未分配利润-前期差错更正

  借 未分配利润-前期差错更正-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借未分配利润-前期差错更正

  贷盈余公积-前期差错更正

  3、调整没有实际购货业务而虚挂往来款预付账款差额

  2013年虚挂往来款差额:12,385,320.01元,2014年虚挂往来款差额:20,426,507.67元。

  科目更正为

  借 其它应收款-星王企业集团

  贷 预付账款

  4、调减无效应收票据,恢复预付账款,从而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账务处理为:

  借 预付账款 贷 应收票据。

  借其它应收款-星王集团 贷预付账款

  2013年末的影响数为调增 其它应收款-星王集团1,059,170,000.00元;

  2014年末的影响数为调增 其它应收款-星王集团1,361,831,171.00元。

  (2)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中2014年更正前财务数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与2014年年度报告中数据均不符,请核查并说明。

  公司回复:

  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中2014年更正前财务数据为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2014年单独报表数,非年报公布的合并报表数。

  (3)请你公司结合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情况、各个流转过程的会计处理等情况,对2013、2014年财务报表涉及更正科目逐个详细说明更正原因以及更正金额的依据。

  公司回复:

  实际控制人利用应付票据和本票(短期借款)通过陕西天慕灏锦有限公司和陕西臻泰融佳商贸有限公司转账、贴现、回款等手段转入关联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同时年末以无效应收票据对冲往来款。因此对应收票据、财务费用、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调整如下:

  1、调整上述资金占用对现金流量表的更正

  上述事项在现金流量表原按照净额列示,现按照发生额列示并调整至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支项下。具体调整如下:2013年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有关的是资金增加666,525,728.87元;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有关的资金增加1,747,808,978.60元。2014年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有关的是资金增加2,849,595,152.40元;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有关的资金增加3,525,188,187.00元。

  2、调整上述资金占用应承担的财务费用

  上述资金占用中属于应由占用方承担的银行应付票据开证手续费金额:2013年9,727,929.72元,2014年10,266,193.46元。

  科目更正为

  借 其它应收款-星王企业集团

  贷 未分配利润-前期差错更正

  借 未分配利润-前期差错更正-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借未分配利润-前期差错更正

  贷盈余公积-前期差错更正

  3、调整没有实际购货业务而虚挂往来款预付账款差额

  2013年虚挂往来款差额:12,385,320.01元,2014年虚挂往来款差额:20,426,507.67元。

  科目更正为

  2013年借 其它应收款-星王企业集团

  贷 预付账款

  4、调减无效应收票据,恢复预付账款,从而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账务处理为:

  借 预付账款 贷 应收票据。

  借其它应收款-星王集团 贷预付账款

  2013年末的影响数为借 其它应收款-星1,059,170,000.00元;2014年末的影响数为借 其它应收款-星1,361,831,171.00元。

  (4)“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显示,你公司收到星王集团资金占用还款33.2亿元,收到个人借款1.13亿元。“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显示,你公司支付的星王集团资金占用款34.03亿元,归还个人借款1.08亿元,请你公司结合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详细说明上述项目具体内容以及明细。

  公司回复:

  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收款及付款,主要为了维护企业金融系统征信记录,形式上通过关联公司或中介公司转账、回款、贴现。未回款部分,形成预付账款余额,增加关联方资金占用额度。累计余额见附表:上市公司201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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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公司4月27日披露2015年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显示,你公司追溯以前年度坏账调整营业外支出增加4,273万元,所得税费用增加664万元,由此导致净利润亏损增加3,845万元,本年度修正后的净利润为亏损12,262万元。本次净利润亏损增加3,845万元,系公司2015年度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按照谨慎性原则,对3年以上预付账款全额计提坏账所致。

  请你公司董事会就以下事项予以说明:

  (1)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中未对营业外支出进行追溯调整,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

  公司回复: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简要描述。实际上,营业外支出4273万元中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缴纳税务滞纳金138.5万元,入营业外支出;另一部分预付账款4134.5万元,账龄3年以上,是由于2012年8月自澳大利亚第一量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始采购氢氧化镍过程中,由于对结算金属量以及化验结果存在争议,自2013年至2015年沟通无果,按照财务核算谨慎性原则,依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予以在2015度核销,入营业外支出。未追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差错更正)。

  (2)年报“资产减值损失”项下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坏账损失报告期发生额为5,542万元,而报告期你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239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为96万元,请结合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预付账款等科目,详细列示上述坏账损失明细。

  公司回复:

  坏账计提明细如下表

  A、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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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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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计提坏账准备金额41,997,463.35元,转销5,228,633.93元。

  C、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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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实际核销个人借款86,869.37元。

  以上三项汇总坏账准备计提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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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实际应补提金额55,415,692.84元,所以报告期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发生额为5,542万元相符。

  (3)年报“预付账款”项下显示,你公司3年以上预付账款仅为598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3,845万元主要内容以及明细。另外,请结合你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说明你公司对上述预付账款全额计提坏账损失的依据以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2016年4月27日业绩快报修正,在亏损8417万元的基础上,预付账款调增营业外支出4273万元,影响所得税及坏账计提428万,从而形成影响净利润-3845万元。公司将预付款冲销营业外支出,经总经理会议审批,符合公司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4.你公司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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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数据显示,各项财务指标存在明显波动,且你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4.72亿元,请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说明指标波动的原因并复核上述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准确性,如涉及定期报告更正,请及时出具更正公告。

  公司回复: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4.72亿,主要原因是公司审计机构在年度审计中对公司前期部分业务收入重新进行了确认,年末进行相应调整,故第四季度收入为负值。现将收入调整后各季度财务指标列示如下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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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报“营业外支出”项下显示,你公司依据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核销因与第一量子终止合同的往来款项账4,135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往来款项的性质、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核销原因、核销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审议程序。另外,“营业外收入”项下显示,你公司核销往来债务42.57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往来债务性质、交易对手方、核销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回复:

  A、与第一量子往来款项账4,135万元,由于2012年自澳大利亚第一量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始采购氢氧化镍过程中,由于对结算金属量以及化验结果存在争议,自2013年至2015年沟通无果,依据总经理办公会议内部审批程序在2015度核销,入营业外支出。

  会计分录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贷预付账款

  B、核销的往来债务42.57万元,分别属于40家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往来,全部在账龄五年以上,家数多,金额小,询证难度极大,部分询证无果。通过翻阅历年凭证和询问老员工,经办人员已无法联系。经过公司法务和审计的综合内审,同意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予以核销。

  会计分录处理为:借应付账款;贷营业外收入

  6.年报显示,你公司部分已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金额未及时做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期末应交增值税8,407万元,上述收入未及时做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可能会导致税务局征收滞纳金和罚款。另外,2015年5月7日青海晨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陕西华泽子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违约,该案目前正在调解中。请你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结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详细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未确认任何预计负债的原因。

  公司回复:

  1、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是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未及时申报以及已申报未缴纳的增值税共计40,796,890.79元。我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及会计师就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2015年度欠缴的增值税、2015年度已经缴纳的税额,以及无票收入未申报等事项对滞纳金及罚款可能造成的影响向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进行核实,由于没有得到企业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公司对滞纳金及罚款金额未计提预计负债,后期及时调整。

  在本次核查过程中公司发现,年报显示,公司部分已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金额未及时做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期末应交增值税8407万元,系相关人员笔误,错误填写导致,实际应为4079.69万元。

  2、2015年5月7日青海晨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违约,报告期该案处于调解过程,调解结果为双方初步达成和解意愿,原告准备撤诉,公司由此判断公司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未确认预计负债。截至本回函日青海晨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对上述案件提出撤诉。

  会计师回复: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是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未及时申报以及已申报未缴纳的增值税共计40,796,890.79元,我们在与企业财务部税务会计就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2015年度欠缴的增值税、2015年度已经缴纳的税额,以及无票收入未申报等事项对滞纳金及罚款可能造成的影响向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进行核实,由于没有得到企业主管税务部门确认,企业无法可靠计量滞纳金及罚款金额,我们认为企业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2)2015年5月7日青海晨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陕西华泽子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违约,该案目前正在调解中,由于赔偿金额不能确定,未确认预计负债。

  7.年报显示,你公司有3笔合计金额6,178万元借款逾期未偿还,请说明上述款项后续清偿情况以及你公司拟采取措施。另外,年报显示,报告期内未及时做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且多名高管辞职,报告期末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达16亿元,请结合关联方资金占用、立案调查等问题详细说明你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另外,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详细说明会计师在考虑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并考虑是否存在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有关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时所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以及所执行审计程序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公司回复:

  2015年年度报告中显示,公司三笔逾期借款合计6178万元。分别是

  ①重庆银行5000万壹年期短期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3月3日。对于该笔借款,公司正在办理续贷手续,2016年4月6日已取得重庆银行西安分行审贷委员会批复,同意借新还旧。

  ②中行长安区支行2笔借款分别为591万和586万,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和5月3日到期,已办理展期。上述两笔借款的续贷手续正在积极协调解决中。

  持续经营方面,公司管理层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督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归还。不断督促和落实大股东欠款的归还进度,维护公司权益。

  ②加强内控流程的规范和提升。结合监管部门正在进行的立案调查,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发展的实际,本着务实精干、责权明晰、顺畅高效、监督制衡的原则,对机构配置和内控体系进行了优化和规范。将务实与监督有效结合,将合规性落实到业务的每个环节。

  ③结合业务实际,维持稳健经营。利用现有的市场影响力,努力做好主营业务,在维持现有业务量的基础上,稳步开拓增量空间,加强公司管控,降低运营成本;加强销售和欠款的回收,保证生产运营资金需求。

  ④响应政策导向,优化项目进度,优胜劣汰,做好开源节流。优化资产配置,盘活闲置资产,努力减少三项费用,严格控制资金支出,争取减亏增效。

  ⑤积极与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联系,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负债比例,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努力实现多元化发展战略。相信公司管理层的努力措施会对后续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

  会计师回复:我们识别出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方面、经营方面及其他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情况包括: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无人替代;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我们与管理层就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讨论,公司提供本项目组关于2016华泽镍钴持续经营情况分析,未形成现金流量预测。本项目组注意到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华泽镍钴金属(上海)有限公司正常经营,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因资金占用而起,随即采取如下措施消除重大疑虑:

  (1)督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星王集团出具承诺函,对资金占用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及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进行兜底承诺。

  2016年4月30日,星王集团、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辉、王应虎就资金占用情况承诺如下: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涛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除上述资金占用外,未发生其他任何占用成都华泽资金的情况。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涛、王辉、王应虎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归还上述占用的资金及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占用所产成的利息、手续费等),并承诺承担因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而引起的相关经济偿还责任。

  王涛、王应虎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占用的还款事宜,且优先采用现金的方式偿还占用的公司资金,若不能全部采用现金还款,将采用资产置入等方式偿还未支付的占用资金,并及时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自该承诺之日起10日内完成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及相关企业的股权质押工作,尽快办理上述关联方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和资产质押登记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督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措施报告》并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审议通过

  2016年4月30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措施报告》,其主要内容为:

  ①星王集团拟以其持有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华汇”)股权对应的资产评估作价置入上市公司,用于支付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②星王集团拟以其持有的控股公司的股权对应的资产评估作价置入上市公司用于支付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对重组方案及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正在进一步协商沟通中,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并参与各方积极落实交易各个环节的事项。

  ③星王集团拟转让其持有的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铭”)部分股权、星王集团剩余股权的收益权,用于支付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④拟向国内大型地产公司转让星王集团拥有的位于陕西太白山旅游度假区的太白山假日小镇项目收益权的方式,通过转让项目价款以冲抵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上述②、③项星王集团正在与国内大型地产企业谈判拟定协议当中。

  采取其他合法有效途径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资产及股权进行担保用于支付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目前,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的质押协议已经签订,并已取得上述三家公司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公司控股股东用于担保还款的资产或股权质押的其他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8.年报“其他流动资产”项下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结构性存款余额为6.89亿元,“应收利息”项下显示,你公司平安银行结构性存单报告期利息为2,089万元,请结合上述科目,说明上述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期限、计息方式等,同时比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1.4条,说明上述结构性存款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的履行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平安银行短期借款组合实质是上海华泽开展结构化资金收益与黄金租赁业务套利业务的组成部分,通过套利业务操作,在无风险的条件下实现套利收益。该业务操作过程如下:1、前端买入资产管理计划并质押于平安银行。上海华泽以闲置资金购买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明确业绩比较基准,期限一年,利息前置。同时与平安银行签署《资管计划份额质押登记协议》,资管计划份额(本息合计金额)被平安银行冻结。2、后端租赁黄金做远期套期保值。上海华泽与平安银行签署《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同时签署《质押担保合同》,以不多于质押金额进行黄金租赁业务,支付黄金租赁手续费;租赁完成后卖出即期黄金现货,收回资金,同时以资管计划份额及其收益作为质押,买入远期黄金,到交割日归还租赁的黄金。

  本业务的资金使用期限从购买资产管理计划开始,到卖出租赁黄金收回资金结束,期限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业务全部流程从买入远期黄金的交割并归还租赁,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盘周期为365天。此业务是在确保前端收益可完全覆盖后端操作成本的情况下开展的,盈利来自于资管计划业绩和黄金租赁手续费之间的价差。

  平安银行将该业务的收益成本进行核算,出具银行回单,上海华泽以黄金交易所每日交易额明细和银行回单入账相应收入成本。

  公司购买银行产品为保本型,收益可靠,可在银行进行质押。黄金租赁业务操作过程中不存在第三方公司,规避了客户风险,公司在申请银行贵金属租赁业务的同时委托银行进行一年期掉期(黄金掉期:即在卖出当期实物的同时对应做一笔远期买入,远期到期交割时,以当时锁定价格交换现货)操作,保证了公司与银行黄金租赁业务以现金形式进行交割,公司不承担黄金价格风险。截至本回复日,上述资产已全部收回,业务全流程已经结束。

  公司开展上述业务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2015年6月15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运用日常流动资金开展结构化收益业务的议案》的决议。(公告编号:2015-042)

  2015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增加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7)

  2015年8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增加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

  2015年8月10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结构化收益业务规模增加至20亿元的议案》的决议。(公告编号:2015-068)

  9.年报“投资性房地产”项下显示,你公司既存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又存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请你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如涉及会计差错更正,请及时出具更正公告。

  公司回复: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仅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与房屋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一致的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该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是陕西华泽借壳上市期间,应当剥离资产给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但因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税务部门最终核定的税金,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税费,鉴于目前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实际情况,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法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资金用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税费,所以此项土地使用权无法变更,未终止确认,仍留在上市公司名下,未计提折旧,列示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会计师回复: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仅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与房屋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一致的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该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原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借壳上市期间,应当剥离资产给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但未按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税费,仍留在上市公司名下;故未计提折旧,列示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10.年报显示,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你公司股份53,654,164股,其中44,019,469已冻结,占你公司总股本8.1%。请你公司比照《上市规则》11.11.4条说明上述事项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公司回复:

  2013年12月26日,公司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债务重组让渡股份方案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3-102),公司在债务重组让渡股份方案实施内容中披露了,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博恒智”)在债务重组让渡股份方案实施时将代相关金融债权人获得53,654,164股的股票份额,并将上述股票全部质押予代理行,自2013年12月31日上述股份到账之日起就已处于质押冻结状态。2015年7月2日,康博恒智根据限售股解限的有关规定,在办理了9,634,695股股份的解质解冻后完成了上述股份的解限(详细情况见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47),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康博恒智股票减持所得资金将首先用于清偿税款,因此上述已解限股份在解限后未再继续质押冻结,其余44,019,469股份继续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无新的质押冻结情况发生。

  11.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2.5亿元,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2,918万元,计提比例为11.59%,报告期期初账面余额为5.06亿元,跌价准备571万元,计提比例仅为1.13%。请你公司分类详细说明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大幅增加的原因。另外,请你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说明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上市公司主营收入主要是镍金属产品,镍价从2015年初的11万每吨下跌至2015年末6万每吨,跌幅近50%。本年度依据谨慎性原则,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法,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所有在途物资、发出商品、原材料及库存商品进行了跌价计提。计提分类如下表:

  (1)存货分类

  ■

  (续)

  ■

  (2)存货跌价准备

  ■

  (3)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及本年转回或转销原因

  ■

  参照同行业吉恩镍业的存货跌价计提,期初为1.64亿,期末为5.49亿,存货账面余额为20.19亿,跌价计提比例为27%,其中在产品占存货总额比重较大,占比达49.79%,计提比例40.17%。库存商品在存货总额占比为32.49%,计提跌价比例20.35%。我公司计提比例为11.59%,低于吉恩镍业的计提比例。由于公司镍原料是来源于公司镍矿产资源,而吉恩镍业镍原料全部从外部采购,其采购镍原料成本要高于我公司自产镍原料成本。2015年镍金属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下,公司存货的成本优势突显,跌价空间小于吉恩镍业。公司计提存货跌价的比例符合存货的实际情况。

  12.年报“在建工程”项下显示

  单位:元

  ■

  请你公司详细介绍上述技改项目的具体情况、资金来源、利息资本化计算依据等。

  公司回复:

  平安鑫海镍铁技改项目已经基本完工,并于2016年5月31日点火试生产。本次技改是以自有矿产资源为依托,采用“回转窑直接还原法”生产低品位镍铁。资金来源主要是自筹资金和国开行项目专项贷款4300万;利息资本化计算依据就是国开行贷款利息,国开行贷款利息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合计859,104.16元全部资本化,由于项目技改的资产支出土建工程、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已经实际发生,项目资金已经使用,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因此符合资本化条件。

  13.“递延所得税资产”项下显示,你公司不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请你公司复核上述数据的准确性。另外,请你公司结合主业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报告期末你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91万元依据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公司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2015年公司可抵扣亏损2,828.48万元,其中:陕西华泽1,490.9万元,上海华泽265.86万元,平安鑫海1,071.72万元。

  成都华泽及其下属公司的应收账款、存货和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具体明细附下),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由于未来期间陕西华泽和成都华泽能否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对陕西华泽和成都华泽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估计未来期间平安鑫海和上海华泽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而把平安鑫海和上海华泽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平安鑫海的适用税率为15%,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488,304.06元,上海华泽的适用税率为25%,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23,232.58元,合计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911,536.64元。

  上述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华泽镍钴金属(上海)有限公司和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坏账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与其可抵扣亏损无关。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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