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0.0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暂为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末股本总数3,019,732,6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送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50,986,633.60元,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237,599,535.43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75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按照以上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时,由本公司暂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暂为每股人民币0.047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税后每股人民币0.045元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证监会[微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二)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控股股东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二)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
邮编:610041
联 系 人:朱霞 张淑慧
电话:028-85126085
传真:028-85126084
七、备查文件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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