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7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关于核准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青岛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57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青岛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90,660,731股股份、向青岛产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14,727,210股股份、向山东鲁信文化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2,461,485股股份、向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6,797,174股股份、向青岛出版置业有限公司发行1,925,865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9,737,335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要求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事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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