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四川永誉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永誉)诉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责令本公司支付四川永誉货款及相应利息及费用;因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浆纸)与德阳市旌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旌雒)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利浆纸在本公司的到期债权中的10092419.56元予以强制执行。同时因上述诉讼案件,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享有的股权共635万股。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2014年4月26日和2015年4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相关章节内容。
二、裁定内容
由于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法院裁定,本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再次收到了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13)卫执字第49号、(2013)卫执字第50号]。
1、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3)卫执字第50号]主要内容如下:
四川永誉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于2013年10年12日向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向四川永誉支付煤款15712744.44元,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00%的欠款利息,因本公司逾期未能付清货款,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00%的二倍计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至下欠货款付清时为止,案件受理费60835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由本公司负担。令本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2、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3)卫执字第49号]主要内容如下:
四川旌雒与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卫执裁字第49-1号执行裁定书,对美利浆纸在本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0092419.56元予以强制执行,并支付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00%的欠款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付清货款,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00%的二倍计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至下欠货款付清时为止。案件受理费40585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由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负担。但本公司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令本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三、进展情况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已按照法院裁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前述诉讼事项已结案。
四、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需要支付欠款相应的利息,将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因本公司与石嘴山市晨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工贸)买
卖合同纠纷,晨鸣工贸请求中卫市沙坡区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770570.8元(其中货款750312.8元,利息2025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截止公告日,本案已开庭但尚未判决。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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