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 0.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为 0.072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
●除息日:2015年7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年 5 月 15日召开的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5 月 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 2014 年末的总股本808,524,1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4,681,933.20元,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0.072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9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5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余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5176000
联系传真:0575-85166884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北海桥
邮政编码:312000
七、备查文件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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