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1证券简称:烯碳新材公告编号:2015-042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09银基债”跟踪信用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委托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对主体信用等级和公司发行的“09银基债”(债券交易代码:112014)信用等级进行了跟踪评级,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负面。
本次信用评级报告详见2015年6月30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2015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11证券简称:烯碳新材公告编号:2015-043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30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15:00 至2015年6月3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凯宾斯基饭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大明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667,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1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052,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1.348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5,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5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七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31,306,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254%;反对3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746%;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1,306,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254%;反对3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746%;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1,306,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254%;反对3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746%;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1,306,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254%;反对3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746%;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公司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71,357,933.2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64,667,756.43元,201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93,309,823.20元。公司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131,306,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254%;反对3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746%;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306,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254%;反对3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746%;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306,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254%;反对3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746%;弃权0股。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23日和2015年6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第九届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监事会第九届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第九届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董事会第九届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2、律师姓名:钟宇、岑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11证券简称:烯碳新材公告编号:2015-044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履行对外担保连带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召开了董事会第八届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原参股子公司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港稀土”)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作为反担保措施,将丽港稀土的原股东李斌[微博]、李普沛、狄建廷等三人持有的丽港稀土合计60%股权足额抵押给公司。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原参股子公司丽港稀土的银行债务实际担保余额为9,000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连云港分行)送达的《催收通知书》,公司为丽港稀土在浦发连云港分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此项借款于2015年5月4日到期,丽港稀土至今仍未归还,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对丽港稀土上述未归还债务负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已于近日履行了担保义务,代丽港稀土承担了3000万元债务,公司由此形成了对丽港稀土3000万元的应收债权,同时,有权要求丽港稀土原股东李斌、李普沛、狄建廷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已对丽港稀土原股东李斌、李普沛、狄建廷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要求其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计为丽港稀土银行债务提供担保9,000万元,已逾期担保5,000万元,公司将为此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可能对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11证券简称:烯碳新材公告编号:2015-045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联营公司履行业绩补偿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4年度本公司联营公司海城三岩矿业有限公司和奥宇石墨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未完成承诺业绩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5】第11-00175号),海城三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三岩)和奥宇石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集团)、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深加工)均未能达到原股东所承诺的业绩,标的公司2014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1、根据海城镁和与本公司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和海城三岩的实际控制人给本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海城三岩在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2000万元人民币,如果未能达到承诺业绩,差额部分承诺人应以现金方式向海城三岩补足。
2、根据奥宇原股东与本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以及出具《承诺函》,奥宇深加工和奥宇集团在2014年度合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奥宇原股东在承诺函中承诺:如果奥宇深加工和奥宇集团任一年度未能达到上述承诺业绩,差额部分奥宇原股东同意奥宇深加工和奥宇集团向公司全资子公司鸡东奥宇烯碳石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鸡东烯碳)优先分配奥宇深加工和奥宇集团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以此方式向公司进行补偿,如仍不足以弥补差额的,奥宇原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公司。
鸡东烯碳优先从奥宇深加工和奥宇集团当年税后利润的分红数额=承诺年度净利润X51%
二、2014年度本公司联营公司海城三岩矿业有限公司和奥宇石墨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履行补偿的情况:
1、截止2015年6月30日,海城三岩已经收到其实际控制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海城三岩的业绩差额部分7,032万元。
2、根据承诺,奥宇深加工和奥宇集团2014年度应向鸡东烯碳优先分配税后利润2,550万元,公司已提请奥宇集团、奥宇深加工原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及时履约,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后续履约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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