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29日下午2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公司总部六楼第一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久旭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现场与网络记名投票表决
2.议案表决结果
(1)表决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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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3)表决通过了《2014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表决结果
■
(4)表决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
(5)表决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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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表决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
■
(7)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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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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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2015年度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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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借款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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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详见2015年4月9日公司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王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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