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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或"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 258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华邦集团申请公司豁免其履行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项。
我部关注上述申请的具体含义,是否即"申请公司同意华邦集团减持其持有的山西三维股票";另外,我部关注本次豁免履行承诺申请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的规定及其判断依据。
回复:公司同意豁免华邦集团履行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项,认可其减持行为。
华邦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2009年4月28日,该等股份的限售期已届满,华邦集团自愿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至今,华邦集团一直严格履行承诺。目前,因制造行业整体经济形势严峻,出于自身业务发展的考虑,华邦集团拟适当减持公司股份。本公司认为,华邦集团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述之情形,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的规定及其判断依据。同时,公司已就华邦集团申请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的规定。
2、你公司在公告中表示华邦集团不再履行股份锁定承诺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我部关注上述判断的依据。
回复:华邦集团减持公司股票是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作出的决定,华邦集团减持公司股票并不会导致公司国有性质丧失,同时,公司的经营业务并不会因华邦集团的市场减持行为而发生变化,综合这些因素,公司认为华邦集团减持公司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3、华邦集团在《申请豁免函》中表示,"华邦集团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仍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各种优势资源,在原材料供应、开拓融资渠道、后勤保障等方面支持公司加快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坚定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我部关注华邦集团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承诺,如构成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及判断依据。
回复:本次华邦集团在《申请豁免函》中所表示的相关内容并不构成承诺,是对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积极态度。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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