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本次诉讼中,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原告。
●涉案金额涉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6545143.98元(暂计至2010年12月1日,后续按照实际遭受损失计算)以及相应的诉讼费等;
●本公司已就此次诉讼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财产诉讼保全,宁波中院已受理并于日前采取保全措施。本次诉讼对公司的损益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作出判断。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4月初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宁波波双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圆公司”)、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金安支行”),要求上述被告各自按照侵权行为及在本公司与上海文盛公司民事诉讼一案(详见公司编号:2014-027公告)中造成的损失相应承担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本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财产诉讼保全并获受理。2015年6月19日,本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浙甬商初字第19-1-1号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该院已对被告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二、本次诉讼的原由及诉讼请求
1、本次诉讼的原由
2001年8月27日,经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甬国资基(2001)61号文】批准双圆公司受让本公司所转让的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迅公司”)50%股份。对此股权转让事实,本公司在2001年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即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第14版公告作公示披露,但双圆公司由于另一方股东不配合等原因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03年间建行北京金安支行(当时名为建行北京铁道支行)与已经丧失经营能力的信联讯公司人员勾连,虚构信联讯公司正常经营的信息实施诈骗“放贷”2800万元。建行北京金安支行在至2004年形式上催收过一次后就不再作为未穷尽追索,以至形成“不良资产”。该资产包后来被上海文盛公司以畸低对价收购并提起对本公司的民事诉讼,而上海文盛公司所主张的“权利”就是上述2800万贷款诈骗中的“债权”。
其后,在上海文盛公司提起的对信联讯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上海文盛公司和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隐瞒事实、操纵程序,双圆公司因未能制止破产管理人北京天正律师事务所未穷尽所有清算手段和途径且管理人有意误导引起清算终结、未阻止破产管理人未依法组织破产重整就想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违法行为等,导致宁波富邦被破产管理人强制清算,把实际已经不是信联讯公司股东的本公司仍然强行当成信联讯股东并定义为“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怠于履行股东清算责任”,由此使本公司被认定在清算方面有过错责任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及商誉损失,并且上述损害行为对本公司的损害持续至今。
且在2013年11月,依据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将本公司2001年9月已转让给双圆公司的信联讯公司50%股权变更至其名下(参见本公司2014年4月29日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大事项”)。
在上述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害的过程中,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和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控程序对本公司进行加害、故意向本公司转嫁风险,其行为对本公司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述相关被告应与双圆公司一起对强加给本公司的损失承担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本次诉讼的请求
1、判令宁波双圆公司、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金安支行四被告各自按照侵权行为及与对原告损失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损失人民币56545143.98元(暂计至2010年12月1日,后续按照实际遭受损失计算);
2、判令宁波双圆公司、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金安支行四被告各自按照侵权行为及与对原告损失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赔偿差旅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人民币462102.34元。
3、本案诉讼费用(含财产保全费)判令由宁波双圆公司、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金安支行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根据诉讼的进展和执行判决情况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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