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2015年06月19日 04: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微博 收藏本文     

   证券代码:600573证券简称:惠泉啤酒公告编号:临2015-016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媒体报道

   6月17日,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注到有媒体刊登了《惠泉啤酒或将迎整合重组》的报道,报道中提到:“有消息称,燕京啤酒的最大股东北控集团子公司京仪集团欲通过借壳惠泉啤酒实现上市”的报道或表述。

   二、澄清说明

   本公司在获悉上述传闻事项后,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做澄清说明如下:

   1、经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截止目前从未与报道中所提任何公司进行任何有关事项的沟通或联系,未来三个月内也不会有此类事项。

   2、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必要的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媒体正式公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73证券简称:惠泉啤酒公告编号:临2015-017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4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38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36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4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25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5,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000万元。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 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8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微博]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6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元。

   三、相关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595-87396105

   传真电话:0595-87384369

   七、备查文件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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