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0.18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018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017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62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6月 25 日(星期四)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 6 月 26日(星期五)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5月29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刊登。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13。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分派对象:截止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现总股本114,240万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20,563,200元(含税)。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1、公司控股股东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171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微博]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62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微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 0.0162 元进行派发。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
五、咨询联系方式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2、联系方式:
电话:0356-2189656
传真:0356-2189600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88号
邮编:048000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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