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年06月19日 04: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微博 收藏本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8元

   ●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66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均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52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5年4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403,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289.60万元。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66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微博]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微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2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该类股东可以自行或委托本公司,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

   三、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四、发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其它A股股东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32号

   联系部门: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48

   联系电话:010-68477383

   传真:010-68731430

   联系人:贾楠

   七、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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