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承担还款金额:人民币5260万元
一、交易概述
我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发布“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公司债权转让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6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临15-024号公告。
2015年6月11日,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海南海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和解协议》。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根据“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该判决书”)的判定:海南海卡有限公司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信达”)欠款本金39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判定的担保责任。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海卡公司上述债务剩余本金为3900万元,利息52,981,795.29元,本金利息合计91,981,795.29元。
2、根据甲方与海南信达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甲方受让了海南信达的上述第1条的债权。海南信达和甲方也分别就此次债权转让书面通知了乙方和丙方。故此丙方应当向甲方偿还上述欠款,乙方应当对甲方承担该判决书判定的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和解解决上述债务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260万元(伍仟贰佰陆拾万元)用于履行担保责任---偿还全部欠款本金和部分利息;甲方免除剩余利息39,381,795.29元和其他相关费用。
(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上述款项;甲方收到该款项的同时,上述第一条的免息条款生效。
(3)乙方履行上述第二条的付款义务后,甲方与丙方基于“鉴于1和2”部分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终结;乙方对甲方相应的基于“该判决书”的担保责任全部履行完毕,甲和乙、丙之间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乙方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丙方追偿责任。
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
三、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根据“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定,我公司已对该担保事项计提了利息,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金和利息计提83,568,786.11元。在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公司预计可获得30,968,786元收益,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2日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