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8元(含税)。
每股派发的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45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432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5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6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6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
二、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末总股本331,42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8元(含税),共计分配15,908,256.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81,653,303.83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1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5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6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微博]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32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0.048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利润分配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5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发现金红利实施办法
1、公司5家发起人股东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北京未来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中电高科技电视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荧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8元(含税)。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派发。
六、有关联系事项
咨询机构:中视传媒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21-68765168
传真:021-6876386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17层A座
邮政编码:200122
七、报备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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