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有关规定,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1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22),2015年5月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27)。以上公告均已刊登于当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2:50召开;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5月7日下午3:00~2015年5月8日下午3:00;
(3)深交所[微博]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4.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5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玉新先生
7.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9人,代表股份294,179,5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08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82,240,5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93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5人,代表股份11,938,9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5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7人,代表股份21,596,3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9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657,3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4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5人,代表股份11,938,9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54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菁、梅梦元参加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均已于2015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填写书面表决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逐一表决,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82,562,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11%;反对7,776,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6433%;弃权3,840,7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305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79,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6.2095%;反对7,776,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0064%;弃权3,840,7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7.7841%。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2,520,0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66%;反对7,824,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99%;弃权3,834,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36,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6.0117%;反对7,824,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2329%;弃权3,834,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7554%。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2,486,3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52%;反对7,844,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66%;弃权3,848,5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03,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5.8557%;反对7,844,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3241%;弃权3,848,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820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2,486,3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52%;反对7,925,7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42%;弃权3,767,4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03,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5.8557%;反对7,925,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6996%;弃权3,767,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4447%。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下年度利润分配政策预计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2,265,5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01%;反对11,881,6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89%;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682,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4.8331%;反对11,881,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5.0169%;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5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财务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484,8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46%;反对7,857,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9%;弃权3,837,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01,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5.8488%;反对7,857,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3820%;弃权3,837,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7693%。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425,4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45%;反对7,833,8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30%;弃权3,920,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842,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5.5737%;反对7,833,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2741%;弃权3,920,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152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菁、梅梦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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