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年05月07日 03:1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微博 收藏本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15:00至2015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30日。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春建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36人,代表股份数量800,310,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36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758,900,7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47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公司股份41,409,5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90%。

   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

   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徐吉文律师现场见证。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二: 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三: 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四: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五: 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报告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六: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七: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八: 董事会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九: 关于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会计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徐吉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6日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
  • 新闻李克强:开证明“你妈是你妈”是天大笑话
  • 体育亚冠-惨案日!鲁能1-4全北出局 富力0-5
  • 娱乐外围女造假扮明星 用微信群卖淫被逮捕
  • 财经养老金预计发放年数低于预期余寿8年
  • 科技中电信通报15起违规案:设小金库和嫖娼
  • 博客成都女司机如果在美国会更惨吗?
  • 读书优劣悬殊:抗美援朝敌我装备差距有多大
  • 教育80后男生毕业两年第七次考公务员失败
  • 专栏李银河:官员通奸与任职资格的三种关系
  • 钮文新:货币政策“关键性变化”
  • 叶檀:京津冀一体化破解北京虹吸效应
  • 刘光宇:楼市成交暴涨能持续几天?
  • 朱大鸣:股市大跌的四个深层玄机
  • 易宪容:A股暴跌为常态
  • 徐斌:改革牛与大水牛让股民脸变绿
  • 向小田:A股个别股票早已是地球顶
  • 叶荣添:半个月后迎接大盘8000点
  • 钮文新:A股远不到应当恐惧的时刻
  • 叶檀:对巴菲特看好A股不要太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