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15:00至2015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30日。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春建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36人,代表股份数量800,310,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36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758,900,7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47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公司股份41,409,5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90%。
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
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徐吉文律师现场见证。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二: 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三: 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四: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五: 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报告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六: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七: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八: 董事会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九: 关于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会计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78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徐吉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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