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名称为《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和《关于签订<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股份转让终止协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4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B座21层公司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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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郝建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董事7人,4人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会议;在任监事3人,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庞甲青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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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2项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回避了表决;上述2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由非关联股东进行了表决并已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其中参加本次会议(包括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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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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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张亚萍律师和肖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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