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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新规将带来什么(6)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8日 02:09 证券日报

  邱靖之认为,《办法》的颁布,实现了监管方式和监管侧重点的转变。监管方式方面是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这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市场力量来进行自我约束,提高市场效率的方式应该说是和资本市场的充分市场化运作的特点相匹配的。而监管侧重点由原来的完全依靠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实施财务顾问制度下的证监会适当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更是与并购重组的业务特点紧密结合在了一起。

  他表示,《办法》的出台,既优化调整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机制,又充分发挥并购重组在企业做强做大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还表现出监管部门督促财务顾问机构强化管理、规范运作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决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欣:

  六因素决定财务顾问制度成败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委员汤欣认为,《办法》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化了证监会以市场主体约束为主导、减少行政审批的思想。

  汤欣认为,这样的制度运行能否取得理想的结果,关键在于六项因素:能否为财务顾问提供良性的动力;能否确保其独立地位和话语权;能否鼓励公平的市场竞争;是否明确不良执业甚至违法行为的责任;能否确立公平和科学的行政执法体制,并推动民事诉讼的辅助执法机制。

  “提供良性的动力”,是指通过制度建设的引导,使财务顾问及其项目主办人,除短期内合理的业务收入之外,必须通过高水准、规范化、负责任的的顾问工作和由此积累的市场声誉,才能获得长期、可持续、无法律风险的收益。

  “独立的地位和话语权”,是指赋予财务顾问及其项目主办人足够的权利和地位,不仅要为委托人提供优质、合法的智力与经验的服务,而且要意识到其社会职能和市场看护人的角色,并且对委托人有足够的影响力、独立性和话语权。

  “鼓励公平的市场竞争”,是指鼓励财务顾问在方案质量、合规性和投资者保护程度方面的竞争,而不是顾问费价格方面的竞争,更不是争取业务时的相互诋毁。

  “公平和科学的行政执法”,是指通过制度建设和“判例”的累计,树立较为清晰的执法依据,并通过高效的执法流程和透明的执法程序,使财务顾问及其项目主办人对自己的业务行为在法律上的风险和后果有较为清楚的预期。

  “民事诉讼的辅助执法”,是指在主管机关的执法资源和手段可能存在客观限制的情况下,通过与《证券法》上尤其是虚假陈述方面的法律责任的对接,允许并适当鼓励因并购重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可以就相关上市公司及其财务顾问的违法行为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本版稿件由侯捷宁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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