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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7)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2日 11:20 新浪财经
证券公司应当将前款所述管理制度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监控和核查。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报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三)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四)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五)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六)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八)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办理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不同集合计划资产相互独立。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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