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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2日 11:20 新浪财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计划说明书;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四)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五)推广方案、推广代理协议;

  (六)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

  (七)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八)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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