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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05: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增议案及否决提案的情况;公司董事长王凤学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和主持本次会议,委托公司董事程志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召开时间为2007年11月8日9: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紫荆花饭店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程志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165,005,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1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表决结果

  第一项议案:《关于公司白城项目主设备采购合同的议案》

  第一子项:《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白城项目主设备《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第二子项:《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白城项目主设备《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第三子项:《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白城项目主设备《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第二项议案:《关于公司松花江项目主设备采购合同的议案》

  第一子项:《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松花江项目主设备《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第二子项:《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松花江项目主设备《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第三子项:《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松花江项目主设备《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第三项议案:《关于公司四平项目主设备采购合同的议案》

  第一子项:《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四平项目主设备《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第二子项:《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四平项目主设备《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第三子项:《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四平项目主设备《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第四项议案:《关于公司长岭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购买合同的议案》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长岭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购买合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红毅、贾向明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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