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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清理的挑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15:13 《财经》杂志

  行政清理的挑战

  按照汉唐证券大股东的想法,目前的汉唐证券已经扭亏为盈,完全没有必要破产,其证券类资产的转让也存在法律漏洞,因此希望能够拿回汉唐证券相关资产的所有权。

  中关村证券股东更加雄心勃勃,不但要求拿回资产,不进入破产程序,更要求发回证券经营牌照。“我们认为发不发牌照,就是证监会一句话。即便取消或者被安信重组,也可以重新批我们一个。” 冀有法说。

  “现在问题券商的股东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意见,是因为他们没有理解行政托管的目的,”前述接近中国证监会的人士说,“简单地说,行政托管的目的是要维持证券公司证券类业务的正常营业。”

  因为券商不是普通的公司,而是从事证券业务,与投资者关系密切,往往涉及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股民或债民。另外,证券公司也是流通股的重要持有者,所以如果问题券商都选择即时关闭,会影响社会稳定,引起股市的动荡。因此在监管机构看来,券商有风险需要托管时,首要方案就是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的金融风险,避免发生挤兑现象,使证券公司平稳地进入破产程序。

  当一些问题证券公司严重违法,不得不关闭或破产,证监会除了指定托管人托管问题证券公司,还会成立清算组进入问题证券公司,开始清算。这一阶段被称为“行政清算”。当然,这种行政清算带有很强的中国特色,配套法律并不完善。

  “清算组只是为未来的破产清算做准备,达到最高院所提出的证券公司破产的八点要求。”上述人士说,“准确地说,应该是行政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介绍,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包括八点,即须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证券类资产处置完毕,证券类资产处置的实质是经纪业务客户的移转安排,纳入《收购意见》应当收购的债权收购完毕,职工已经安置或有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在行政处置期间没有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情况,公安机关专案组收缴的资产、账簿要移交,地方政府要有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案、报经最高法院批准。

  奚晓明在2005年9月在全国部分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座谈会上的讲话,被业内法律人士视为证券公司从行政处置到破产清算搭建法律途径的主要阐释。

  奚晓明指出,证券类资产的处置是以经纪业务客户的转移为主线,通过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弥补、与经纪业务紧密相关的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变现处置,从而实现经纪业务客户的转移。证券类资产处置采用公开程序进行,处置收入应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原则上不得使用,留存到破产阶段处理,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行政清算组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方式处置。在行政处置期间,对被处置的证券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是行政清算组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行政处置不同于破产程序,行政处置程序中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将在破产程序中受到债权人的审查,如果一旦发现问题,如系因行政处置相关组织的失误造成,将难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奚晓明同时也强调,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对于有关组织在行政处置程序中依照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对破产证券公司证券类资产及其他财产的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认可。这意味着,在问题券商的资产处置中,证券类资产的拍卖是先于破产程序启动的,由于清算人最终成为买家,兼之而由于证券类资产在牛市里“咸鱼翻身”,这部分资产应如何定价、如何分配自然引来不同理解,因而为行政清理的合法性带来了无穷的问题。

  至于包括自营证券以及其他资产,“证监会派出的清算组做的就是这些工作,公司的其他财产,包括房子、车子、自营证券、对外投资等都原封不动地放在那里,等着移交给法院做破产清算处置,其中的证券类资产处置只包括经纪业务客户的转移安排,自营证券不属于这一范畴。”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就算自营证券有盈利,除了要偿还债权人,更多的是要看是不是合法收入。如果是通过操纵市场得到的收入,应被监管当局依法罚没。”这位人士说。

  据《财经》记者了解,证监会已经对被托管问题券商相关的市场操纵做了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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