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厉伟回应史实明11质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 22:5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朱益民 自史实明于1999年底在网上发表《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一文后,有关前全国人大常委、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及其家人的敛财暴富传闻开始在网上流传。 此后,经香港某杂志、韩德强发表公开尖锐批评厉以宁经济观点的文章——《从“厉股份”到“厉暴富”》和《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倒厉”活动逐渐从地下转为公开,而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在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公开批评厉以宁教授,则把“倒厉”活动推至巅峰。 2007年3月13日,史实明又在网上发表《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对香港高等法院裁决结果提出质疑。 近日,记者就史实明在《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和《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中提出的主要问题,采访了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厉伟。 《21世纪》:史实明在《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中质问:1997年3月,厉伟及其家人在延宁公司的巨额出资和拥有的巨额资产是来自个人的合法收入、自筹资金还是亲友资助?或是非法所得?1997年以来,延宁公司资产快速增值,是由于厉伟等人经营有方?有高人指点?还是寻租的‘硕果’?你如何看待这些质疑? 厉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我从商二十多年一直遵循的原则,但是个人的财产及其来源属于公民个人隐私,除非法律规定强制要求披露。在现代法治社会里,除了少数公务人员和法律特别规定的人士外,公民没有向外界披露个人隐私的义务。其实,证明我个人清白没有多大意义,重要的是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得到尊重。如果今天厉伟面对部分人的好奇和质疑必须站出来自证清白,否则就是不清白,那么明天张伟、王伟、刘伟…都可能要自证清白,最终整个社会将无人能够幸免,甚至回到文革时期的“斗私批修”、“人人过关”的险境。这是生活在法治社会的人们所不愿看到的。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认真履行公民的义务,也敬请尊重我的公民权利。 《21世纪》:史实明问,延宁公司与神华期货公司、佳定公司等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仅是正常业务关系还是控制关系?或是不正常关系? 厉伟:延宁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它与任何企业的往来关系及其性质均无需对外界披露,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基本权利。 《21世纪》:史实明说,厉以宁及其夫人对其子拥有的巨额资产是一无所知还是略有所闻?或是知情不报?联系其近年来的一些奇谈怪论,是否可以品出另一番意味? 厉伟:成年人只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没有向父母披露自己资产和负债的义务。 《21世纪》:史实明说:作为中共党员和全国人大常委的厉以宁及其夫人,在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等问题上是否执行了中央的有关规定?是阳奉阴违还是明知故犯? 厉伟:厉以宁曾经是全国人大常委,他是一个经济学教授和社会公众人物。迄今为止,没有法律要求中共党员和全国人大常委及其配偶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也没有规定要求社会公众人物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 《21世纪》:史实明说:寄给北大党委的举报信竟然会落到厉伟手上,厉以宁是否与此无关?厉伟如此有恃无恐,是因为其神通广大、与众不同还是因为有保护伞? 厉伟:我手中没有也从未见过任何北大党委收到的举报信,史实明先生对举报信有兴趣可以自己去找北大党委了解。 《21世纪》:史实明质问:厉伟在宝安集团工作期间为公司做出了重大贡献还是造成了巨大损失? 厉伟:我在宝安集团工作期间,勤勉尽责,所负责的宝安集团下属全资公司深圳安信公司,在本人任职三年期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不知重大损失之说从何而来?! 《21世纪》:史实明说:根据厉伟在推荐厦门龙舟公司上市中所起的作用,他和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经济犯罪案件有没有联系?有一般问题?或有严重问题? 厉伟:龙舟股份上市前是宝安集团控股的企业,该公司1996年上市,本人作为宝安集团的派出董事,尽了应尽之责。龙舟股份前总经理等人1998年涉嫌商业贿赂一案已有法律定论,与我曾担任龙舟公司董事无关。每一次董事会都有案可稽,股东可以查阅。 《21世纪》:史实明说:1999年5月,厉伟亲自联系将经营不善已难以为继的智同指纹公司转让给北大方正集团,并作为投入深港产学研基地的高科技项目。与此同时,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也被列入该基地项目。 厉伟:智同指纹公司并没有转让给北大方正集团,是双方合资,智同指纹公司投入资金和指纹采集技术,北大方正投入指纹比对技术。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列入深港产学研基地是北京大学自己的事情,因为北大是这个基地的大股东。 《21世纪》:史实明2007年3月13日在《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中提出,厉以宁家族有意选择将已经离开某刊物的刘某作为被诉人,从而让被诉方无人出庭,导致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此案时未能对“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文中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控辩,法院只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片面举证作出裁决,该裁决不能证明厉以宁家族的清白。 厉伟:起诉谁和不起诉谁,由我委托的香港律师根据香港法律决定,刘某承认自己是某发表诽谤文章时注册在案的编辑。允许被诉人出庭是法律赋予被诉人的权力,出不出庭是他自己的选择。 《21世纪》:史在《再次声明》中说,昨天(2007年3月12日),厉以宁家族以律师声明的形式在《南方都市报》公布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01年1月21日就民事案件2000年第4430宗所作出的赔偿金评估“裁决”。对此,我提请律师不要将其冒充成什么“终审裁定”,而刻意隐瞒此案的正式裁决。希望厉以宁家族能有勇气公布在此赔偿金评估裁决中明确提到的香港高等法院于2000年8月29日对该案作出的正式裁决书,让公众了解案情经过,以正视听。 厉伟: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司法权,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决是否为终审裁定,史实明先生可以请教法律专家。 《21世纪》:史说,《暸望东方周刊》在三年前作出“致歉声明”,其中已明确是起因于一封“读者”来信。我认为,只要仔细看一下这位“读者”所提出的问题,再看看究竟是什么样的“读者”才能够提出这些问题?又是什么样的人物才能让该刊作出这样的“致歉声明”? 厉伟:给《暸望东方周刊》写信的读者是我本人。我把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结果寄给了该杂志的编辑部,该杂志调查后,公开刊登了致歉声明。
相关报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