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瓶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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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5:35 中国证券报 | |||||||||
薛洪增 独立董事制度设立初衷,主要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对董事会起到独立监督的作用,遏制“一股独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侵害。但是在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和落实过程中,证券市场上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期望的情形,相反独立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不“懂事”的情况频频发生。独立董事大多是在
根据新《证券法》第6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21条的规定,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之一,在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而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时,可能因其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而被列为证券民事赔偿的被告之一,最终被判令负有责任的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好多因虚假陈述而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已经退市,公司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大量公司资产要么被法院查封,要么折抵给其他债权人,很难有足够的能力承担金额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在上市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作为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责任人,就完全可能成为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用其个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 由此可见,独立董事的年薪并不好拿,除了面临道德上的风险,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被中国证监会罚款、警告之外,还面临着数额巨大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风险。其实,独立董事防范这些风险并不是十分困难,只要其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独立履行职责,真正为公司及全体股东服务,保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为了领取数万元的年薪而充当“花瓶”,不忘记自己独立董事的身份而认真履行职责,就完全可以规避这种法律风险,避免这种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证据证明自己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无过错的,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不过,独立董事一旦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要想免除这种责任是十分困难的。 独立董事如果既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不能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想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巨额民事赔偿责任,建议还是“优雅地”提交辞呈,早早让位为好。(本文作者单位为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