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锡业股份矿权风波 > 正文
 

巨额收购案再起波澜 锡业股份1.9亿可能打水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巨额收购案再起波澜锡业股份1.9亿可能打水漂

  实习生 张伟霖;本报记者 董砚龙

  几个回合过后,矿权之争也不再流于形式。

  记者7月31日获悉,日前湖南长沙中院正式立案受理了香港合群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合群”)要求撤消湖南国土资源厅颁发给裕丰矿业采矿许可证一案。此前,为收购这个
具有争议的采矿权,锡业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已经迅速支付了1.9亿元的巨资。

  “无争议”矿权实则有争议

  2005年3月,锡业股份从上海鸿巨手中收购了深圳巨晖65%的股权,并间接拥有了郴州裕丰65%的股权。而裕丰手中惟一资产为2004年10月所获得的屋场坪矿段0.61平方公里的采矿权。而正是围绕这个采矿权的合法性,合群方面提出了异议。

  记者获悉,合群在诉状中要求,撤消湖南国土资源厅给裕丰矿业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并撤消裕丰矿业在湖南郴州市北湖区

芙蓉乡屋场坪的采矿权。

  业内人士分析,这恰恰是锡业股份所一直担心的。此前锡业股份曾提出的“在行政行为未被依法撤销前,裕丰手中的《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力是合法、独有和排他”的说法显然正在受到严重威胁。

  特定条件下的矿权重叠?

  为何出现一矿两主的纠纷,记者前往调查,却看见了两个类似情况下,事件的不同结局。

  据了解,1996年,金龙公司获得郴州北湖区屋场坪村有色金属矿区的合法开采权,并开始采矿业务。1998年6月12日,金龙公司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获得湖南省地质矿产厅颁发的《湖南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

  到了2001年10月30日,曾于1998年10月在当地进行锡矿普查的湘南地质勘查院又单独办理了普查探矿权延续登记。但当一直在维护矿山的金龙公司于2003年提出延续采矿证时,国土资源厅即以“矿权重叠”为由予以了否决。虽然此后金龙公司一直在维护矿山,但是由于采矿权被剥夺,至今一直在争取矿权的合法恢复。

  而与之重叠的正是湘南地质勘查院手中的探矿权。2003年6月,湘南地质勘查院又以500万将该矿权转让给郴州市裕丰矿业有限公司。2004年12月,裕丰从湖南国土资源厅正式取得该区《采矿证》,并在2005年3月将其中65%的股权以高出当时数十倍也就是1.9亿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锡业股份。

  越权与延期之谜

  对于金龙失去该矿段的采矿权,国土资源厅认为,外商投资开采矿产,必须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而合群(港资)于1998年在北湖区矿产办办理续证手续,属于未到法定机关办理,不具法律效力。

  但从合群1998年续办的采矿证原件上,可以清晰地看到湖南省地质矿产厅的印章。合群方面代表律师赵建平指出,行政机关的盖章行为具有公示意义。凡行政机关盖章的文书或证照所体现的内容,都应推定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内容。

  同时赵建平则认为,当时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合群进行必要维护工作,否则不予办理。而北湖区矿产办矿产管理机构对该公司有直接的管辖权力,因此合群未能及时延续只能是政府机关部门方面的协调问题。

  赵建平向记者表示,即使采矿证自行废止,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合群方面也应该具有延续优先权,但该公司直到2003年才被湖南国土资源厅告知“矿证存在重叠现象,金龙矿采矿权被终止”一事,显然不合情理。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专家周泽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从法理上讲,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的规定,应是以勘查作业区内不存在采矿权或者其他先在的合法权益为条件。如果已有采矿权益人存在,其人应优先享有延续权益。

  1.9亿转让款能否保全?

  根据记者的了解,目前裕丰矿业并未妥善解决村民补偿问题,而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取得采矿证的前提条件是与当地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项,如果裕丰矿业没有获得当地村民的同意并支付补偿款项,其采矿权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以上的种种原因,锡业股份买下矿产却至今迟迟不能动工,而与之相对比的是,截至6月3日,锡业股份1.9亿元转让款早已悉数支付完毕。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无论诉讼进行情况如何,锡业股份首要的任务是保证转让款的安全。

  该人士指出,如果锡业股份手中采矿权被判无效,则原则上锡业股份与上海鸿巨所签合同也为无效合同。锡业股份有权利追回这笔转让款。但考虑到此前裕丰几次频繁的股权转让及转让完成后获益人巨大的利益,还很难说会否出现资金出逃。

  正当案件进行的同时,记者获悉,锡业股份此次资产收购的有关情况已经引起深交所的注意,对于事件处理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问题,深交所表示将继续予以关注,督促“锡业股份”依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