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的红利税之揪心的红利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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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 10:24 和讯网-红周刊 | ||||||||
本刊特约作者 飞雪漫天 在目前中国股市上,只有A股的个人持有者也就是所谓的“股民”和基金交纳红利所得税。
2005年1月5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从4个环节减征资本市场营业税。1.月23日,财政部发文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2‰调整为1‰。但至今,与投资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红利税,却迟迟不见减免动作。 目前社会公众投资股市的税收只涉及印花税和红利税。由于印花税已连续经过多次降低,且印花税针对交易行为征税,因此无论是降税空间还是降税的市场效应都不会太大。而现行红利税税率为20%,减免红利税,投资人实际的现金红利收入将会显著增加。 股票红利税究竟是什么税?何以减免竟如此难产? 一、只有个人投资者缴纳红利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红利所得税在本质上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其纳税主体为取得红利收入的个人。 而依据会计核算原则,企业法人投资股票的红利所得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短期投资),无须交纳红利所得税,因此机构投资者不属于红利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原则上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公告,实际执行情况也确实如此。如中石化2004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04年9月15日)称:“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4元。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2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元。”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无须交纳红利所得税。但机构投资者如果以个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投资,则需缴纳红利所得税。 前几年市场上庄股横行,一些庄家为了满足坐庄需要,假借个人名义开立大量账户,因此,理论上来说,历年来庄家们可能也为红利所得税做了不少贡献。 但实际上,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有这样一条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基金,实际上在取得上市公司分红时,也要被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 但我们知道,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B股和H股的持有人可享受免缴红利所得税优惠。 综上所述,在目前中国股市上,只有A股的个人持有者也就是所谓的“股民”和基金交纳红利所得税。 二、强制分红成为强制纳税? 作为落实“国九条”的重大举措之一,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条件之一。这一条款目前普遍被称为上市公司强制分红。 多年来上市公司重圈钱、轻回报已经成为一大特色,现金分红率偏低一直是我国股市的一大顽疾。将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的确能够促使先前一些“铁公鸡”变得出手阔绰,但这一举措是否保护了公众股股东权益?在存在红利所得税的市场条件下,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一般而言,企业的融资渠道包括外部融资(债券、股票)和内部融资(留存收益),由于外部融资需支付不菲的佣金成本,因此企业应优先考虑留存收益融资,即股利决策方面尽量少分红或不分红。如果既进行现金分红,又实施股权融资,显然有违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20%的红利税则是对股东利益的进一步损害。 举例来说,假定一个家族企业共有若干个人股东(为便于分析,假定其均为红利所得税纳税主体),公司拟配股融资1亿元,利润分配方案为派发现金红利1亿元;公司派发红利后,股东须为此计缴红利税0.2亿元,股东实际获得现金0.8亿。而公司实施配股时,股东支付1亿元配股资金,假定发行佣金为3%,则佣金费用为300万元,公司通过融资获得现金9700万元。由此,通过上述现金分红和股权融资,这个家族企业的账面现金减少了300万元(派发现金红利1亿元、融资获取现金9700元),企业的股东现金资产减少了2000万元(现金分红获得现金8000万元、支付股权融资款1亿元)。整体而言,由于支付了2000万元红利税和300万元佣金,股东利益受到2300万元的严重损害,相信任何家族企业都不会作出这样愚蠢的决策。 然而,在现实的中国股市存在红利所得税的情况下,将再融资与强制分红相挂钩,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为我们演绎上述荒诞的故事。究竟是强制分红还是强制纳税?社会公众股股东究竟因此得到了保护还是受到严重伤害?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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