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06日09:53 新京报

  原标题:修订《证券法》,应该“修”什么?

  谈股论市

  自2005年《证券法》修订以来,资本市场12年来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一些原有立法条文明显不适应新形势变化,有必要及时做出修改。

  3月4日,全国人大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介绍,根据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意味着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二读”终于再次提上了日程。

  对于当下资本市场来说,自2005年《证券法》修订以来,资本市场12年来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一些原有立法条文明显不适应新形势变化,有必要及时做出修改。

  实际上,《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已于2014年被列入立法程序,并于2015年4月下旬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一读审议”。原计划在2015年8月进行“二读”,力争在2015年12月正式发布实施。但由于从2015年6月中下旬开始,股市出现了大幅暴跌走势,修订步伐被打乱,直到2016年12月,《证券法》的“二审”仍然“爽约”。

  如此一来,《证券法》何时“二审”就成了牵扯股市心跳的重要问题。那么,“二审”中究竟哪些问题最令市场关注呢?

  《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笔者以为,至少如下几个问题是“二审”需要予以正视并尽可能解决的。

  首先,是需要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行《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这一规定已成为限售股产生的根源,也使股市沦为了限售股股东的提款机。因此,这一规定必须修改,将首发流通股的规模提高到50%,对于总股本在50亿元以上的,首发流通股规模也应达到40%。

  与此同时,要规范重要股东的减持情况。规定其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每连续4个月的减持不超过1%),凡违规减持的,没收全部减持的增值所得。同时当控股股东的持股降至公司股本的20%或更低时,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有意接手公司经营发展的企业法人或机构投资者。

  其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目前《证券法》对虚假信息披露的处罚上限只有60万元,这完全失去了处罚的意义。再如对欺诈发行行为,目前《证券法》只规定“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而一审稿也只将比例调至“2%以上10%以下”。这些处罚力度都是不够的,让欺诈发行公司直接退市,由发行公司与大股东及有关责任人回购在市场上流通的全部股份,或是更好选择。

  其三,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这是现行《证券法》的短板,“一审”稿中也对此多有关注。不过,“一审”稿仍然在回避引入对投资者保护最有力的武器——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一审”稿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和解试点工作;允许有关当事人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但问题是有关当事人不提出行政和解,不进行先期赔付,又如何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呢?而且,从先期赔付的案例来看,也是将大量投资者拒绝在赔付对象之外。虽然“一审”稿同时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但代表人诉讼与集体诉讼并非一个层面的。只有集体诉讼才能最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希望“二审”稿能在该问题上取得突破。

  此外,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资本市场的罚没收入款则应全部充实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投资者,上缴国库未必是最好选择。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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