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当初光大证券的“乌龙指”是一起突发事件的话,那么时隔一年后当事人之一的杨剑波[微博]状告中国证监会[微博]就绝对不是一起“乌龙官司”,套用一句官方语言,双方的控辩对于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化进程具有相当的意义。
杨剑波作为光大证券策略交易部的总经理,在“乌龙指”发生后参与了公司决策层的讨论,此后又作为主要执行者完成了他口中的错单对冲,执行的无疑是职务行为,证监会的处罚让这个年少气盛的海归被完全结束了在资本市场的职业生涯,奋起反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没什么可以大惊小怪的,更何况“乌龙指”这样的事件从未发生过,内幕交易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也是正常的。交易所在这个过程中也并非无懈可击,至于杨剑波指责证监会不专业,正是他的专业,反映出了证监会的不专业,可以理解杨鱼死网破的悲愤,不必过于计较,也许证监会的律师对于策略交易并不在行,但是对于内幕交易的认定未必不如杨专业,所以,专业与否,不是杨剑波能够说了算的,得由法庭判断。证监会此番出庭的辩护律师由自己负责法务的内部人士出任,气场虽然没有杨剑波强大,但也算中规中矩,不亢不卑,虽然引用的事例引起现场大笑,但是仔细想想并无不妥,一个人的消费正常情况下100元,突然多花了10000元,就去市场上抢了10000元,类比有点简单,道理是一样的。内幕交易,尤其是“乌龙指”发生后的内幕交易,虽然本质不是盈利而是减少损失,但是结果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的不当得利,大难临头各自飞,还是考虑利益攸关方的利益,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光大作为券商的职业问题,杨剑波作为部门主管不必考虑如此周全,但是董事长总裁恐怕就必须有这个概念和意识。杨剑波一个人挑战证监会,站在他的角度要把责任分清很难,因为他不能代表光大证券,他只是执行者之一,他本身也担不起这个责任。信息披露的主体是谁?当然不是媒体,当然是光大证券,如果以媒体报道为由可以豁免信息披露的责任,那么光大还需要负什么责呢?!
其实,“乌龙指”是否可以避免不重要,重要的是事情发生后的心态。错就是错,事到如今怪不得别人,要么将错就错,弄假成真,要么原地缴械,愿赌服输;又不肯将错就错,又不肯愿赌服输,必然矛盾,以一个错误去纠正另一个错误,这就叫一错再错。必须清楚的是,这个错误的主体是光大证券,不是杨剑波个人;同样必须清楚的是,交易所在此过程中的责任并不影响对光大证券责任的认定,违规的事情谁知道都不行,可惜,杨剑波对此认识不够。根据庭审表现,杨剑波在新浪的调查中得到了近90%的赞成票,形成对比的是,只有51.2%的人认为他能赢这场官司,这并不一定是什么潜规则,中国适用成文法而不适用判例法,即便如此,双方在法庭上的激辩还是让人大开眼界的,杨剑波的才情激情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英雄气短,可惜,可惜,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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