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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分红新规中现金分红比例、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概念存在歧义,且这些内容对于新规实施效果具有重大影响,证监会有必要就这些内容作进一步明确。
只对A股个人投资者征收的
红利税亟盼减免
长期以来,红利税减免一直是投资人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早在2004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有关部门成立了六个专题小组负责落实,其中之一就是“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
2005年3月,《红周刊》曾以“头条文章”发表笔者的《不公的红利税》一文,理论和实证分析均表明,在存在红利税的政策背景下,上市公司分红越多、参与分红的投资人的亏损越大,强制分红的初衷是提高投资人的分红回报,但结果适得其反。2005年6月,为了提振市场投资人信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决定将投资人从上市公司分红所得应缴红利税减半征收。虽然税负减半,但与投资人所期盼的免征红利税的目标仍有差距。
今年以来,随着中国股市的持续暴跌,投资人信心丧失殆尽,证监会将提高上市公司分红回报作为稳定市场的举措,免征红利税的呼声再度响起。个人认为,只有红利税免征的政策得到落实,通过提高现金分红以稳定市场的效果才会显现。
举例来说,某上市公司每股现金分红0.5元(含税),除息前日收盘价5元,某投资人持有该股10000股,除息前市值为50000元;则其除息价为4.5元,投资者参与现金分红获现金红利4500元(缴纳红利税500元)。如果除息日当天股价不涨不跌即保持4.5元的水平,则投资者的市值为49500元(4500+4500),个人投资者参与现金分红市值损失500元。
因此,尽管股票市价不跌,表面上看除息日股票没有出现贴权走势,但由于个人投资者缴纳了红利税,市值出现了相应的缩水,即参与现金分红的投资者将承担由于红利税而造成的贴权损失。由于该贴权从交易所提示的价格上并没有显示出来,因此笔者称之为“隐性贴权”。
曾经有人认为,投资人的分红损失是由于交易所的除权规则不合理造成的,如果修改除权规则,将按投资人实际分得的税后红利除息,则投资人就不会有分红损失。其实,投资人的损失与交易所除权规则无关,关键问题是,只有个人投资者须缴纳红利税,而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红利税。
举例来说,在上述分红的案例来说,个人投资者由于缴纳了红利税,每股实际分红0.45元,其除息后每股成本4.55元,而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红利税,每股实际分红0.5元,其除息后每股成本为4.5元。如果交易所按税后红利除息,即除息价设定为4.55元,则由于机构投资者成本为4.5元,存在0.05元的套利空间,必然会有机构参与分红套利,导致股价相应下跌到4.5元。
由于不同投资主体的税费负担不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享受免交红利税优惠,而广大个人投资者在除息日须按分红额(包括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缴纳红利税,只要除息日参与现金分红,由于缴纳了红利税必然造成其市值缩水。除非除息后股价上涨,否则个人投资者将因此遭受投资损失。上市公司分红越多,个人投资者相应的“隐性贴权损失”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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