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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新规尚存歧义 铁公鸡需标本兼治(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7日 10:59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尽管分红新规有利于提升蓝筹股估值水平,但笔者认为,本次分红新规实施的效果仍有待观察。

  分红新规关键内容存歧义

  歧义之一:年分红比例是30%还是10%?

  本次分红新规中,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媒体报道中,通常都认为修改后上市公司分红比例由20%上调至30%。但笔者注意到:新规中,其分子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是一个累计数(注意:是三年累计数,而不是平均数),即最近三年分红的总和,而分母是“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是一个平均数。这也可以理解为,最近三年平均分红的现金红利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

  既然如此,那么,所谓的分红比例“由20%上调至30%”是一个三年累计数,实际上,只是将年均分红比例由6.7%上调至10%而已!令人费解的是:如果仅仅是分红比例的微调,值得证监会如此大动干戈、下发文件吗?可分配利润区区10%的现金红利分配,分与不分难道有什么区别吗?证监会为什么要郑重其事地发布一个《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呢?

  因此,笔者宁愿相信这只是一个笔误,或者是理解上的歧义,否则此次的分红新规基本上可以说是毫无意义。

  歧义之二:“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如何理解?

  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表中,与可分配利润概念相关的有两栏:

  1,可供分配的利润:是指上市公司年初未分配的利润与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之和。如果上市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者说,年初有未弥补的亏损,则可供分配利润是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后的余额。

  2,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不是全部可以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须按10%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而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提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还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后的未分配利润,才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因此,分红新规中“年均可分配利润”在理解上存在两点疑问:

  其一,“年均可分配利润”是提取盈余公积后的未分配利润还是未提取盈余公积时的未分配利润?如果是提取盈余公积后的未分配利润,由于上市公司可以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而股东大会通常由大股东主导,那么,上市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大量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规避再融资条款中现金分红的约束。

  其二,“年均可分配利润”是否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润?分红新规中定义为“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笔者注意到其中“最近三年实现”这几个字,那么,是否意味着其不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将年初未分配利润从可分配利润中剔除,那么,分红新规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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