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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对主板资金分流影响不大(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08:24 证券日报
例如:英国AIM市场。(鞠大伟 整理) 制度设计三亮点 日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创业企业上市的首份文件,《办法》在制度设计方面亮点不断,记者采访了部分业内专家详解其中亮点。 发审会把关 弱化投资风险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因此,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行初审基础上审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据了解,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由35人组成,7个人一组,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科技部研究中心创业投资研究所所长房汉廷认为,由于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还不完善,而创业板相对主板来说风险较高,因此,发审委专家的作用非常重要,可以分散潜在的风险。 “发审委员中有行业专家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行业专家了解这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形势,因此,能够更准确地判断企业的成长性和创新性。”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总裁李万寿表示,企业的财务指标虽然非常重要,但企业的基本面也很重要。 保荐人责任重大 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强化了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要求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保荐人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被赋予了重大责任”房汉廷指出,这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推荐的企业有问题,保荐人要承担重要责任。 在持续督导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 同时,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透明度提高 为了提高创业企业透明度,《管理办法》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了改进,例如,对于招股说明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特点。《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预先披露。 “投资者主要根据企业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因此,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与及时性。”房汉廷表示,应该增加企业信息披露的次数,同时还要对企业的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由于创业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高,创业板市场整体的投资风险也要高于主板。因此,我们看到,在创业板信息披露方面增加了网站实时披露的便利,以前主板是报纸为主主要是T+1,但网站披露将是T+0,这也是借鉴欧洲尤其是AIM市场经验,加大网站披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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