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08:30 金证券

  金证券记者 陶炜

  从上海二中院到上海一中院,再从上海一中院回到二中院,《金证券》记者获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确定,方正科技(600601)索赔案的管辖法院终于得以明确。由于方正科技此前的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向方正科技进行索赔的诉讼将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而在此之前,方正科技虚假陈述股民索赔一案的管辖地纠纷已经延续了半年之久。

  管辖地最终确定

  2017年5月9日,“方正系”旗下方正证券、方正科技、北大医药中国高科四公司收到证监会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正证券、方正科技被认定未如实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中国高科被认定隐瞒关联交易,北大医药则被认定未如实披露政泉控股代持股的相关事实,4家上市公司分别被给予顶格60万元罚款,方正集团也被顶格处罚。随着证监会处罚单的落地,“方正系”股民索赔行动陆续进入诉讼程序。

  然而,当方正科技投资者要进行索赔诉讼时,却遭遇了不知向哪里起诉的困境。一开始,方正科技索赔案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但被告方正科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方正科技的唯一办事机构和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自2001年以来一直在此处办公经营。虽然方正科技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是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9楼,但方正科技在该大楼并未设立任何营业地点和办事机构。因此,方正科技的住所地应当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这不是二中院的管辖范围。二中院随后认为,方正科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6层,该地址应为方正科技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由上海一中院管辖。但是,一中院并未接收股民的诉状,官司在哪里打,一时间纠缠不清。

  《金证券》记者了解到,12月21日上午,管辖地纠纷终于有了结果。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得到通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确定股民索赔案件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而根据证监会此前的处罚文件,在2005年3月19日至2016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并在2016年12月19日持有至少一股方正科技的投资者可以索赔。由于管辖法院目前已经明确,有意参与相关索赔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证券》“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或具备示范效应

  在投资者索赔案件中,管辖权归属纠纷经常成为上市公司拖延战术的其中一环。投资者向上市公司起诉的过程中,通常会被上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拖延半年到一年的时间。虽然管辖权争议一般不会影响投资者胜诉,但确实会拖延很多时间。

  上海市高院此次在认定管辖地的过程中,其做出的法律解释或具有示范效应。上海二中院被最终认定为管辖法院的主要原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而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新的民法总则要求,工商登记地即应当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且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方正科技的注册地为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九楼,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吴立骏律师分析认为,如果上海高院的这一解释被法律界广泛认可并予以推行,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管辖权争议对投资者索赔的影响。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方正系其他几家公司的投资者索赔案件,也大都存在管辖权争议问题。在方正科技明确管辖地之前,只有北大医药的案子已经开庭审理。根据目前的信息,在2011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14日之间买入并在2015年7月14日持有至少一股方正证券的投资者;在2013年9月12日至2014年11月2日之间买入并在2014年11月2日持有至少一股北大医药的投资者;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5年7月24日之间买入并在2015年7月24日持有至少一股中国高科的投资者均可以参加索赔。

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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