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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近日,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上海二中院已安排投资者诉顺灏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部分案件开庭;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37位股票投资者诉安泰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除此之外,\*ST佳电\*ST烯碳,未来将面临投资者维权索赔。

  有维权律师表示,截至目前,已有200家左右上市公司被列为投资者维权索赔的被告,包括诸多知名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投资者超过2万人,涉及金额超过20亿。此类已结案件中的起诉原告中,约有80%以上投资者通过和解或者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

  投资者诉顺灏股份

  虚假陈述案开庭

  近日,投资者诉顺灏股份 (原股票简称“上海绿新”)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上海二中院已安排部分案件开庭,索赔条件有调整。”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回溯事由,上海绿新曾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被证监会处罚。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厉健律师介绍,截至2017年8月底,全国共有275名投资者向法院起诉顺灏股份,索赔总额4535.88万元。其中,13位投资者已撤诉。“上海绿新更名为顺灏股份不影响投资者索赔,我们代理的前两批案件已于日前开庭结束,目前正在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根据司法实践,投资者不起诉,公司不会主动赔偿。”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开庭情况,索赔条件调整为:在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顺灏股份,并在2016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同时,厉健律师还提醒,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从2012年3月1日到2016年8月底)、详细联系方式等。

  *ST佳电将面临

  受损投资者索赔

  *ST佳电(原佳电股份)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ST佳电因涉嫌2013、2014、2015年度利润造假,证监会依法拟对*ST佳电作出60万元的顶格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2011年4月24日,阿继电器与佳电厂、建龙集团、钧能实业签署了《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阿继电器以全部资产及负债与佳电厂持有的佳电公司股权进行等值置换。同时向佳电厂、建龙集团、钧能实业(以下合称“原股东”)非公开发行购买其持有的佳电公司股权。交易完成后,阿继电器更名为佳电股份,佳电公司成为佳电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原股东与阿继电器签署《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承诺,佳电公司在2011至2014年度实际净利润不低于预测水平,否则原股东以本次交易中各方认购的股份总数为上限向阿继电器进行补偿。

  之后,佳电公司的业绩不达预期。佳电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决定从财务处理上做一些调整安排,以弥补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不足,佳电股份通过少结转佳电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调增2013年度、2014年度利润总额,调减2015年度利润总额,以致佳电股份披露的2013、2014、2015年度合并利润总额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ST佳电的违法行为为利润造假,对股价的影响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如*ST佳电因上述利润造假行为收到证监会的正式行政处罚,则凡在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8日期间购买*ST佳电,且在2017年4月8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望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ST佳电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投资者诉安泰集团

  虚假陈述案开庭

  2017年10月11日上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37位股票投资者诉安泰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安泰集团《201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8月31日,安泰集团共计收到121份应诉通知书,121位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是1490.8万元。

  “参与索赔的总人数和总金额还在不断攀升中。9月中旬,我们又代理起诉了新一批案件,上市公司对若干新起诉的案件尚未公告具体数额和人数。”投资者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

  起诉资料显示,2016年4月20日晚,安泰集团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安泰集团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证券时报记者,10月11日当天庭审焦点主要包括揭露日认定、是否扣除系统风险等,原、被告双方对实施日、基准日、基准价观点一致。根据司法解释,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曾买入安泰集团股票,并2015年5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长期持股且买入均价高于3.72元,即便当前账户盈余也可以索赔差额损失等。

  “庭审结束时,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双方差距较大,尚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意向。”臧小丽律师介绍。

  *ST烯碳

  或将面临索赔诉讼

  2017年10月11日,*ST烯碳收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ST烯碳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或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这仅仅是*ST烯碳今年来所遭遇的麻烦之一,因为接下来*ST烯碳将面临投资者的维权索赔。”在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看来。

  据悉,*ST烯碳先后于6月19日和9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和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初步确定,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0月13日期间买入*ST烯碳股票,并在2016年10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向*ST烯碳等违法主体提起诉讼索赔。”刘国华律师说。

  刘国华律师进一步表示,*ST烯碳多次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严重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虽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但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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