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处罚鲜言之后 还将引发匹凸匹及慧球科技投资者大规模索赔
2017年2月24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因存在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多种违法行为,证监会确定拟给鲜言近35亿的行政处罚。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认为:证监会拟对鲜言等违法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力度非常之大,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者具有极大的震慑效应,将会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对于严肃资本市场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同时根据目前的违法状况来看,鲜言不排除后续会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涉嫌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了操纵市场犯罪的追诉标准,后续这个问题也将非常值得关注。
证监会确认,始作俑者鲜言等及相关上市公司还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是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鲜言持有的“多伦股份”比例变动两次超过5%,鲜言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并予披露。此外,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鲜言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手段,操纵“多伦股份”(“匹凸匹”)价格。
二是2014年12月,因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失效使匹凸匹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出现较大变化,匹凸匹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是2015年4月,匹凸匹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鲜言在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讨论决策的情况下启动上市公司名称、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程序,后上市公司未立即召开董事会进行讨论、决策,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四是2015年5月,匹凸匹发布的更名公告、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等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五是顾国平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慧球科技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以及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22份临时公告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慧球科技的上述披露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六是2016年4月26日至27日,鲜言安排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顾国平签订《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系列协议,慧球科技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七是鲜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间慧球科技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国平。慧球科技的上述披露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目前信息来看,初步判断,满足以下条件的匹凸匹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1、在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买入匹凸匹(600696,曾简称多伦股份)股票,并且在2015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2、在2016年7月11日到2016年9月13日之前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9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可提起索赔。
3、在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8日买入匹凸匹(600696,曾简称多伦股份)股票,并且在2015年3月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4、在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5月11日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2015年5月11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5、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10月18日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2016年10月1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其中在2013年3月2日到2015年4月15日之间买入并在2015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只持有哪怕一股的投资者,此前已有胜诉判决先例。
此外,针对慧球科技投资者,综合目前信息来看,许峰律师认为,初步判断,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1、在2014年9月6日到2016年1月9日之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2016年7月18日到2017年1月10日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3、2016年8月26日 之前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许峰律师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后续匹凸匹投资者以及慧球科技投资者都会发起索赔,甚至不排除证监会旗下一些机构也会介入相关的民事索赔工作,故针对鲜言等违法主体的民事索赔工作或将达到一个非常大的规模,除了起诉鲜言等个人,上市公司匹凸匹以及慧球科技因为同样被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后续也很难从大规模股民索赔中脱离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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