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24日12:29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月24日消息,昨日,ST慧球此前公告的一项股权转让纠纷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根据ST慧球公告,该股权转让纠纷的原告为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躬盛”),被告共有三个,一是顾国平,二是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斐讯”),三是广西慧球股份有限公司,即ST慧球。

  在当天的庭审上,上海躬盛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ST慧球和上海斐讯的连带责任由15亿元变更为18亿元,多出来的3亿元为上海躬盛实际支付给顾国平的“第一笔”资金,即上海躬盛所称的“定金”,另外15亿元则为14亿元违约金及1亿元借款,同时,上海躬盛还要求三个被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借款利息赔偿。

  焦点1:股权转让价格是7亿还是4亿?

  起诉书显示,2016年4月27日,ST慧球股东顾国平与上海躬盛签订了《股权转让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和《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顾国平将公司经营权及其所持有的6.66%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上海躬盛,转让对价为7亿元,分两次支付:在达到合同款项时,支付顾国平3亿元,用于上海斐讯与ST慧球的资产重组;交割完成后,支付4亿元。

  后来,由于重组事项面临资金困难,上海躬盛再次给顾国平提供借款1亿元人民币,签订《借款协议》。上海躬盛称,其依约支付了定金和借款,但顾国平未能将其实际控制的6.66%的股权过户给上海躬盛。

  顾国平的辩护律师表示,依据合同,双方约定的7亿元转让包括两个部分,一是ST慧球的经营权,二是ST慧球的相关股权,而原告支付的3亿元不是“定金”,而是受让经营权的对价,在顾国平收到3亿元后,ST慧球的高级管理人员已由上海躬盛方的人员担任,权利转让已经实际履行,因此不同意返还该笔资金。

  他还进一步表示,合同签订当日,ST慧球股价为15.75元/股,按此价格计算,受让股份的总价约为4.1亿元左右,根据规则,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10%之间协商确定,7亿元的转让价格溢价近八成,不符合交易习惯,也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

  而上海躬盛则辩称,这种说法系对方的“随意编造”,协议书第5条明确约定,双方转让的标的是顾国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6.66%的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7亿,分两次支付,首先支付3亿定金,因转让方式是通过大宗交易,约定剩下的4亿按照实际股票价格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而这均不涉及经营权的对价。

  焦点2: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

  在诉讼请求中,上海躬盛还要求解除协议书和备忘录,而顾国平的辩护律师则表示,该合同根本没有实际成立,更谈不上解除。

  他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原因,一是顾国平无权对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权进行转让,二是受让方如果依约受让6.66%的股权,则构成上市公司收购,而上海躬盛不是一个合格的收购主体。

  具体而言,他表示,合同中约定的6.66%股权,只有0.25%是以顾国平个人名义持有的,其他则由资产管理计划等持有,因此该部分的股权能否依约转让取决于其他一致行动人的追认情况,而合同条款只是意向,不构成要约和承诺,因此并未成立。

  而退一步讲,受让6.66%的股权,也不是单靠签订合同就能解决的。该律师称,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已经属于《证券法》规范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合同的目的也是涉及了上市公司的收购,而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上海躬盛作为收购方,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其并未履行。

  他还表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法人主体,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而证据显示,原告曾向“匹凸匹公司”借款10亿,属于有重大负债尚未清偿,上海躬盛是否为合格的收购主体有待商榷。

  上海躬盛辩护律师则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负担行为,合同签订时即生效,而上海躬盛支付了定金和借款后,对方未履行相应约定,构成违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受偿相应损失。

  经新浪财经确认,此处提到的“匹凸匹公司”正是上市公司匹凸匹。该律师还提到,此前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举证材料显示,原告希望从被告手中获得股权并控制上市公司的设想被取得公司最大股东席位的“第三人”举牌方瑞莱嘉誉打破,可以表明原告此次的诉讼目的正是退出上市公司的股权争夺。

  截止发稿,该股权纠纷案尚未判决。(新浪财经 彭苏平 发自上海)

责任编辑:李子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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