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润7月13日对宝能系2015年质押钜盛华股权一事回应后,7月13日晚和7月14日清晨,万科独立董事华生继续连发三条微博,逼问华润和宝能之间的关系。
华生通过三条微博三度追问,一连用了九个问号:
第 一问:华润沉默数日今天终于承认宝能钜盛华质押20%股权给自己之事,包括华润与宝能洽谈前海合作项目达2年之久,并在宝能系去年7月11日首次公告举牌 收购万科的同月,双方签署200亿前海5:5合作项目和合营公司,这不是一致行动人定义第六款“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多 少亿才是?
第二问:7.15钜盛华质押股份给华润“增信”,不欠款要质押增信?说 宝能8.13已还款,为拖这几天办质押解押不累?钜盛华不还钱有啥急事?7.24公告一出明了:钜盛华直接再举牌万科。这不是一致人定义第五款“非银行法 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证监会规定有“之一”即一致行动人,五、六皆有呢?
第 三问:一致行动人定义很清楚:双方为同一个公司重要股东又密切合作。华润宝能去年7月起同为万科大股东并巨资合营、交叉任职、融资买股。华润另欠回答:华 润后来要万科接受宝能,请问是在何时何种会上决定放弃第一大股东给宝能?华润又在董事会上说宝能已同意华润重返第一,请问是密谈还是协议、承诺函同意?
从6月20日起,华生已经发布了14条微博,并发表了4篇万字长文谈论万科事件。而在第三篇文章直指华润宝能关联关系后,7月12日起两天内发布五条微博追问华润与宝能的质押关系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到目前为止,聘任华生为独董的万科还未对他的言论发表过任何意见。
按照华生的逻辑,宝能和华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条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明确提出同时满足第五及第六种情形。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 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 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不过此前,华润和宝能在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中否认了钜盛华、前海人寿与华润股份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并且明确表示双方未就共同扩大所能支配的万科股份表决权数量签署或达成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也不存在任何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
7月13日,华润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回应称,“此事与万科股权之争毫不相关,有人借此炒作,混淆视听的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
这 件事情的起因是由于2013年华润置地(01109.HK)开始和宝能地产商谈合作开发前海项目,而在此之后,两家在2015年7月签署合作协议。值得一 提的是,宝能系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恰恰是自2015年7月开始集中买入万科股份的。而宝能系对万科的第一次举牌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
有知情人士表示,当时由于宝能的合作的土地款有既定支付节点,华润置地就要求宝能用钜盛华20%的股权质押作为增信条件,宝能在2015年8月13日付完合作款以后,质押解除。此次质押过程中宝能从未获得过华润提供的现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表示,华生如果自认掌握确实证据,证监会应向华生求证,展开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调查。
而有地产界人士评论称,房地产商之间项目合作非常频繁,特别是在近期地价飙涨,各家公司为了控制风险,都是采取几家联合开发的模式,如此认定下,几乎开发商都可以成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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