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资本市场之饵”的万科之争,又引发了各界对“一致行动人”概念的关注。
7月14日早间,万科A(000002.SZ)独立董事华生在其个人微博中发声:“一致行动人定义很清楚:双方为同一个公司重要股东又密切合作。”这是7月12日以来,华生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的第五篇关于“一致行动人”的微博。
此前,深交所向“宝能系”和华润发出问询函时,双方一致否认了互为一致行动人。
但人民网于7月12日曝出一则市场人士的消息,“宝能系”在2015年7月开始举牌万科时,宝能集团曾将持有旗下钜盛华的20.2亿股份质押给华润集团下属的华润(深圳)有限公司获取资金。此后,华润发表声明称,“此事与万科股权之争毫不相关,有人借此炒作,混淆视听的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发现,第83条对“一致行动”做出了界定,其第(六)款指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这一点与华生微博上的观点一致。
如果一致行动人关系属实,宝能和华润合计40%的持股比例早就超过了30%的要约收购红线,要约收购事项一触即发。
华生称,“卖出万科受损的中小股东更可要求关联方以半年最高价收购,当然这得看监管方最后如何认定。”这一则消息引发了比人民网稿件还要大的反响,不少万科的投资者已经开始各方打听“要求关联方以半年最高价收购”的可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第35条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这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但同时意味着,万科的收购成本急剧增加,宝能将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不过因为万科停牌时间过长,如果将来双方改口发布要约收购公告,则“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一项,很可能只算到复牌后7月5日当天宝能系出手收购的19.79元的价格。而整个宝万之争中,宝能系购入万科的价格最高达到了24.43元,但那是在2015年12月18日万科停牌之前。
数据来源:万科公告
用最近宝能系增持的价格来计算,其与14日收盘价17.96元之间也已经出现了18.33%的价差空间,这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并触发要约收购,宝能(或华润)想继续增持万科,就要溢价两成甚至更多。
这个结果无疑是宝能系最不希望见到的。7月12日,宝能系旗下主力账户钜盛华将持有的万科37,357,300股无限售流通A股,通过质押回购方式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至此,钜盛华已经将手中全部万科股份予以质押。
数据来源:万科公告
除此之外,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如果证实双方隐瞒了一致行动人关系,可依法要求收购事项中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证监会作出处罚,根据处罚的具体内容,部分受损的中小股东可获赔。对于中小股东维权来说,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就是有力证据。但华润宝能究竟是否为一致行动人,依然需要证监会介入调查确认。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宝能把钜盛华股权质押给华润的消息早已出来了,但问题核心是很难证明:其一,宝能从华润获得的融资是否用来购买万科股票,也有可能用于其他途径;其二,如果这些资金用来购买万科股票,华润是否知道。
网络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华润置地开始和宝能地产商谈合作开发前海项目,并在2015年7月签署合作协议。由于宝能的合作款有既定支付节点,华润置地要求用钜盛华20%的股权质押作为增信条件,宝能于2015年8月13日支付合作款以后,质押才解除。
“一致行动人”的确认与否,已经成为“万宝之争”中极为关键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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