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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运盛实业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促进公司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 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 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 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 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