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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8 股票简称:新黄浦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室、计划财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 资料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董事会秘书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 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 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如发生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 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时; (三)公司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时; (四)公司因披露财务信息、内控制度执行等情况受到上级监管部门处罚 时; (五)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 审计室、计划财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书面材料,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可在以下方面(包括 但不限于)进行深入讨论,审议及讨论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 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确认,议程及会议有关 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 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 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 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审计室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 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工作细则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