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26 证券简称:山东威达、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威 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OO七年度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08年2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8年2月26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 告。 2、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7)审议《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8)审议《预计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2008年3月6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文登市威达机械有限公司(持有 43,031,250股,占总股本的31.88%)向董事会提交如下临时提案: (1)《关于扩大经营范围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要求将上述提案作为200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提交审议。 公司董事会2008年3月8日发布《关于增加200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 公告》,将上述提案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提交审议,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第10、11项议案。 4、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 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 披露。公司股东文登市威达机械有限公司提交临时提案符合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已经同意并补充公告,临时提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08年3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任的律师等。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 截止2008年3月24日9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6名,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8,750,0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8.33%。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法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表决结果 1、议案一《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议案二《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议案三《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议案四《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议案五《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议案六《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议案七《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议案八《预计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议案九《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议案十《关于扩大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议案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法、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二OO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毛国权 二OO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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