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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21:59 中国证券网
股票代码:002026	证券简称:山东威达、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威
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OO七年度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08年2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8年2月26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
告。
2、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7)审议《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8)审议《预计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2008年3月6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文登市威达机械有限公司(持有
43,031,250股,占总股本的31.88%)向董事会提交如下临时提案:
(1)《关于扩大经营范围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要求将上述提案作为200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提交审议。
公司董事会2008年3月8日发布《关于增加200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
公告》,将上述提案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提交审议,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第10、11项议案。
4、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
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
披露。公司股东文登市威达机械有限公司提交临时提案符合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已经同意并补充公告,临时提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08年3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任的律师等。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
截止2008年3月24日9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6名,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8,750,0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8.33%。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法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表决结果
1、议案一《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议案二《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议案三《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议案四《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议案五《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议案六《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议案七《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议案八《预计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议案九《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议案十《关于扩大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议案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8,7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法、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二OO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毛国权
二OO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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