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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72 证券简称:昌河股份关于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和《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等重要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就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于2008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刊登了《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并在上交所网站公告了议案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 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21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 及审议事项与公告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3人, 代表股份243,701,5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44%。经验证,前述召集人、 股东代表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经验证,前述人员身份属实,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通过了如下提案: 关于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表 决结果:赞成243,701,57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 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此页为昌河汽车股东大会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宋 长 安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