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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1:14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372		证券简称:昌河股份
关于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和《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等重要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就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于2008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刊登了《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并在上交所网站公告了议案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
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21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
及审议事项与公告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3人,
代表股份243,701,5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44%。经验证,前述召集人、
股东代表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经验证,前述人员身份属实,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通过了如下提案:
关于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表
决结果:赞成243,701,57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
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此页为昌河汽车股东大会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宋 长 安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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