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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案从轻的三大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04:20 新京报

  记者:高泽阳

  1.虚报注册资本罪———充分考虑法律变迁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从轻处罚的原因包括,顾雏军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现行《公司法》将该数额提高到70%,“这一大幅提高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比例的立法变迁,从一侧面说明被告人在注册顺德格林柯尔时无形资产的比例过高的问题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有所降低,对被告人的量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强调程序合法

  公诉机关在对顾雏军等人提起公诉时,就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给股民造成的损失等问题曾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天职所”)做了22个“专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法院认为,前11个司法鉴定报告因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文书无效,不应作证据使用。而后11个司法鉴定报告属于“重新鉴定”,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而不应由原机构进行。因此,判决书中认为,本案重新鉴定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天职所应回避重新鉴定,由其作出的重新鉴定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公诉机关前后提供的共22个鉴定报告因违反程序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虽然此举直接导致法院“不能认定虚增利润的具体数额”。

  3.挪用资金罪———受英属群岛公司限制

  在顾雏军被判处的3项罪名中,挪用资金罪一项获刑最重,刑期8年。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定,9000万元及7500万元的用款人是天津格林柯尔。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天津格林柯尔的注册地在英属群岛,而控方没有提供该厂的注册资料,其股份情况不明。现有证据仅证实,顾雏军是天津格林柯尔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证据证实顾雏军在天津格林柯尔拥有股份或者谋取了个人利益。

  众所周知,英属群岛(BVI)在其境内注册的公司公开财务状况或关于股东及董事的直接资料,在对外查询公司资料方面采取诸多限制。因此,国内许多资本玩家均在英属群岛作为资金操作平台,加大了有关部门监管、查证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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