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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威财报疑团论战升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09:06 北京商报

天威财报疑团论战升级

  

天威财报疑团论战升级

图片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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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崔吕萍 刘杰

  天威保变昨日又披露了对于“涉嫌虚增业绩”相关质疑的澄清公告,并且接受媒体采访指出,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不是纯粹的业务探讨和业绩质疑,并怀疑其目的及动机”。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随即对此做出了公开回应。

  天威:律所动机不纯,媒体扰乱判断

  截至发稿之时,天威保变(资讯 行情 论坛)仍未对本报的采访请求做出回应。本报从天威保变公开披露信息以及接受的媒体采访,了解到公司方面的态度。

  天威保变在公告中表示了三点意见:第一,本报登载的相关文章扰乱了投资者对公司的判断,对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的计算方法公司已在10月10日的《澄清公告》中说明了其错误;第二,天威英利海外上市,其财报必经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调查;第三,公司保留对相关媒体和有关当事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在《上海证券报》题为《天威保变“炮轰”李国机律师所》的报道中,天威保变表示:“公司再次重申观点如下:公司怀疑李国机律师事务所与我公司之间的信函往来及其向《北京商报》提供的信息资料不是纯粹的业务探讨和业绩质疑,并怀疑其目的及动机。”

  天威保变在接受采访中而非在公告中,提出了对律师的质疑的反驳,原文如下:

  公司认为,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引用的有关增值税计算过程和计算方法缺乏依据;在当期材料采购金额计算过程中,未考虑当期免抵退税额,此谬差影响采购金额数将以“亿”计;运用的“出口产品涉及的采购材料金额约为收到的税费返还/出口退税率”的推算公式存在严重错误。首先,该公式计算出的结果是出口销售收入的一部分,与材料采购无关。其次,收到税费返还为当期应退税额的一部分,而当期应退税额仅仅为当期免抵退税额的一小部分。显然混淆了出口业务中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三者的概念。再次,“收到的税费返还”中不仅有增值税,还包括所得税等各项税收返还。最后,会计计量原则混乱。“收到的税费返还”为合并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确认的数据,据此不能推算出合并利润表中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本数据。

  律师:天威涉嫌虚报退税率,我们质疑虚增无错

  对于天威的质疑及回应,周爱文律师昨日下午发表公开回应。原文如下:

  第一,我们认为,我们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指出天威保变陈述中对于退税率明显虚假,天威保变说,退税率为17%。但我们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出口退税率可以查出:太阳能电池组出口退税率为13%,变压器出口退税率为13%。

  其次,简单说明我们计算的正确性:按照税法规定:财务会计人员都会知道:内销产品销项税额—内销产品和存货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出口产品)=内销产品应交增值税。

  则内销产品和存货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产品销项税额—内销产品销项税额-内销产品应交增值税-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内销产品销项税额-(内销产品应交增值税+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

  同时,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则,(内销产品应交增值税+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7%=当期的城建税。所以,内销产品应交增值税+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当期的城建税/7%。

  因此,我们的计算中,已经考虑了当期免抵增值税的影响。而且,如果天威保变还认为我们的说法有问题,完全可以组织一些专家就此问题进行讨论,相信应该有个公正说法。

  第三,天威保变对于2006年中报出口收入存在虚报利润问题并未做出澄清。

  第四,关于天威保变说:2005年出口收入虚报2.65亿元,所运用的公式存在严重错误等。我们认为,我们的公式并未错误。正常公式为:出口产品涉及的采购材料金额与计算2006年出口产品涉及的材料金额基本一样约=[出口抵消内销产品增值税-应收补贴款本期的减少175,641.27元(期初数为803,024.26元,期末数为627,382.99元)+收到的税费返还]/17%。因应收补贴款本期的减少175,641.27元,金额较少故忽略;同时,因推断公司出口抵消内销产品增值税金额很少, 故也忽略。如果天威保变认为公司出口抵消内销产品增值税金额很大,请公司提供具体金额,事实上,公司也应该提供具体金额以说明差异原因。

  关于概念错误的问题,上述公式很明显说明,因应收补贴款本期减少175,641.27元,金额较少故忽略;同时,因推断公司出口抵消内销产品增值税金额很少, 故也忽略,所以未出现在公式中。

  关于数据引用错误,“收到的税费返还”中不仅有增值税,还包括所得税等各项返还。公司此种说法我们赞同。但这样公司虚报金额将更大。如果公司愿意提供具体数字,我们也愿意调增虚报金额。

  关于会计计量原则混乱问题:“收到的税费返还”中为合并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确认的数据,据此不能推算出合并利润表中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本数据。天威保变此种说法看似合理。但天威保变忽视了一个事实:将“收到的税费返还”加减应收补贴款本期变化,则变成权责发生制,从而根据相关税率就得出成本、费用。

  对于此疑问,天威保变应该用具体数值、科目解释差异原因,而且也完全可以组织一些财务专家专题讨论这个问题,还公众一个真相。

  关于天威英利海外上市,其财报必经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调整。

  关于此观点,我们认为,“其财报必经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调整”不能作为疑点的解释理由。美国的安然事件即可以说明。

  “我们能够对天威的质疑进行有凭有据的逐一反驳,天威至今为止却未能推倒我们的论断,而且遗漏了对很多关键质疑的答复。”周爱文认为。

  “我对天威保变的无端怀疑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周爱文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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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人士评论天威财报事件

  律师:双方计算标准不一,证券市场批评氛围太弱

  作为独立第三方,著名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昨天向本报表述了对天威财报事件的看法。

  “个人来看,造成目前公司业绩问题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双方财务计算标准的不同。”宋一欣表示,由于时间关系,并未对当时双方(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天威保变)的计算标准做进一步分析比较,所以不对具体财务细节做更多评价。

  近段时间,从科龙电器(资讯 行情 论坛)东方电子(资讯 行情 论坛),再到天威保变,证券市场的维权气氛浓厚。在宋一欣看来,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批评气氛不是太强,而是太弱了。

  “市场有提出质疑的权利,上市公司也有澄清和回应的权利。这需要在一定的准则之下进行。”“但动辄以侵权甚至其他手段进行过于强硬的回应也是不恰当的。”宋一欣强调说。

  “市场需要批评与反批评的存在。”宋一欣认为,有问题大家一起摆事实、讲道理,谁对就是对,谁错就是错。如果最终能确定结果,错误的一方应该做出诚恳的道歉表示。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共识,可以寻求独立第三方予以仲裁。适当时候,交易所或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可以介入。

  会计师:律师只做了第一步,审计仅凭公告还不够

  不愿披露具体姓名的会计师张先生向本报表示,律师希望仅凭公告采集到公司真实的东西很难。因为公告披露的相关数据很有限,并不能代表公司的具体情况。而且,律师所做的事情只是会计师对公司报表审计的第一步,即质疑。只是初步分析和初步判断。

  财务专家:应实调但很难,太阳能概念难免受疑

  专栏作家、财务分析专家贺宛男向本报表示,对目前天威保变的财报争议已经有所关注,但是相关具体的会计问题她没有细看,她询问周爱文是只看公开报道还是到该公司做实地调查,如果实地调查结论会更翔实。但她同时表示,作为律师,不容易直接进入公司调研。

  贺宛男认为,目前很多机构都在质疑天威的业绩,主要是因为“太阳能”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只是一个概念,而天威的高业绩肯定会受到质疑。

  并购专家:红筹上市细则未定天威尚待11月大关

  并购专家冀书鹏向本报表示,由于相关部委对于“红筹”境外上市的《细则》还没有正式出台,所以包括天威英利在内的很多公司都在“排队”等候。该细则有望在11月初出台,所以对天威保持观望状态。

  最新质疑

  财务专家指证:天威向被吊销公司定向增发

  财务专家张彤向本报提供线索:目前天威保变第三大流通股股东深圳市柏越实业有限公司,早于2005年初即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工商注册,但该公司却在2006年参与了天威保变定向增发。

  张彤指出,一个公司已经被吊销,却仍以法人身份参与定向增发并进入前十大流通股东之列,这样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多见。

  本报经核实,发现:深圳市工商局网站工商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目前的状态为“吊销”。另外,本报也在《深圳商报》上查到了公告:该公司“因未年检”,从2005年2月1日开始被依法吊销。

  2006年6月9日,天威保变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及结果公告显示,天威保变向深圳市柏越实业有限公司定向增发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5.71%,锁定日期为12个月。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深圳市柏越实业有限公司还未进入前十大流通股东;2006年一季报显示,该公司已成为第三大流通股东,持有379.26万股流通股;因为定向增发,截止2006年6月30日,该公司已成为天威保变的第四大股东,共持有579.26万股,占总股本的1.59%。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表示,虽然该公司已经丧失经营权,但是仍有资格持股,并且有资格参与定向增发,因为该公司在天威保变中仍具有法人资格。

  张彤认为,虽然此事在法律上说得通,但是在逻辑上很牵强,任何公司的定向增发,对流通股东的身份都是有严格要求的,不能来个公司就增发,而且还是个没有经营能力的公司。

    《北京商报》此前报道:

    律师指天威涉嫌虚增利润1.6亿

    天威保变疑似银广夏

    律师指证天威涉嫌多项业绩虚增

    天威保变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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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澄清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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